作者kcchen (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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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急!!公家机关依采购法聘雇之委外人员权益
时间Thu May 1 00:36:42 2008
※ 引述《bookwormJ ()》之铭言:
: 大家好,初次po文请多多指教
: 请问公家机关依政府采购法聘雇之委外人员(非约聘雇性质)
: 其资方究竟应算是服务所在地之公家机关(以下简称A)
: 还是名义上提供派遣的人力公司(以下简称B)呢??
: 实际管理情况如下:
: 1.徵人、面试、雇用、报到、训练、离职均全在A方进行,与B方全然无关
: 2.薪资发给由A方统一汇入B方,再由B逐一个别发给每位员工
: 3.上下班刷卡、请假等差勤均由A方管理,员工须於月底另行交付差勤状况总表予B方
: 4.采购得标之人力公司每年一换,但员工职务及工作不会因此而变动
: 又,此种性质的员工以下情况於法该如何争取权益呢??
: 1.人力公司每年一换,年资是每年重新累计吗??
: 2.员工与B方签订之契约(均统一由A方发给员工签名)期间均由1/1至12/31
: 那麽於这段时间内中途加入之员工,其年资计算究竟是
: 从到A方报到之到职日起算,还是仅能从下一年可完整届满一年契约时间的1/1起算??
: 3.若因名义上每年隶属不同人力公司之故,致使员工年资无法累计
: 那麽依照劳基法规定"服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之员工可有七天不扣薪特休假"
: 如此一来员工是否不管工作几年都无法享有此权益??
: 又劳基法规定病假薪资减半、事假不给薪
: 以上述情况而言员工可说是完全不能请假、没有给假方面的福利
: 可否争取每年一定天数的不扣薪事病假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 若可,是向实际管理的A方争取、还是向挂名的B方争取呢??
: 4.若A方以此种员工非约聘雇为由不提供相同待遇
: 却欲以约聘雇考评方式考核此种员工之工作表现,是合法、合理的吗??
: (约聘雇考评结果为只有固定比例的人可以於职称、薪资上晋级)
: 5.若依劳动基准法,此种员工5/1劳动节可否休假??
: A方要求员工比照公家机关工作时间照常上班,是合理的吗??
: 不好意思问题很多,但因目前遭遇急需解决上述争议
: 还请版上高手不吝指教,在此先谢谢大家的帮忙,感恩不尽>"<
这个问题的症结在於我国目前尚无「劳动派遣法」之立法,但实务上劳动派遣已层出不穷
,尤其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单位更是大量的使用派遣劳工。目前司法实务上大抵认为派遣
劳动属於三方关系,劳动契约仅存在於派遣公司(一般以人力公司型态出现)与派遣劳工
之间。劳工与要派机构并不成立劳动契约关系。台中地院93年度重劳诉字第3号於台电派
遣劳工案判决中为保护派遣劳工利益曾一度判认要派机构之台电应负实质雇主之责任,但
旋遭台中高分院以95年度重劳上字第3号判决废弃,劳方上诉第三审也遭最高法院以九十
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0三号裁定从程序上驳回。劳方等同败诉确定。
另一则台南地院有关中华工程的94年度劳诉字第39号判决,判决理由
称:「有关劳动派遣兴起之背景,系因产业结构之变化,为因应国内
外竞争压力,企业主求精简人事成本,劳工工作意识之转变,使劳务
与雇用型态趋向多样化,即服务产业发展趋势下,需要大量之专职人
才,又企业为维持经营效率与活力,将业务外包与承揽化,及女性大
量进入就业市场与高龄化社会下所衍生二度就业,无法全职工作之新
工作意识型态等背景下,因蕴而生。就此种契约,目前我国法律并无
明文规定,惟国外立法例为防范影响雇用安定及劳工权益,多对适用
劳动派遣之业务加以限制,如工厂制造业、建筑业等,且为维护劳工
权益,需防范企业以设置子公司名义招来劳工,将劳工派遣至母公司
服务以规避劳动基准法之适用。我国目前明文规范劳动派遣契约之限
制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惟曾於90年8月公布之劳动派遣法草案,其中
第22条第1项规定「派遣契约不具书面形式者,无效,派遣劳工如已
在要派机构提供劳务,视为派遣劳工与要派机构成立劳动契约」,第
3项规定「劳动派遣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者,视为派遣劳工
与要派机构成立劳动契约」,第20条规定「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双方
签订要派契约,不得有特定某派遣劳工之约定」,即有规范禁止要派
机构藉由雇用派遣劳工来取代长期雇用的劳工,以及要派机构将原先
长期雇用的劳工转换成派遣劳工,以确保劳工权益,本院认在欠缺法
律明文规定之下,自有参考上开草案,兼顾劳工保护之必要。因之,
本件原告与中勤公司签约前,即在被告公司任职十几年,且原告依中
勤公司间劳动派遣契约至被告公司工作,前後已达二年,其间劳动条
件大多相同,又同一工务所派遣人员多系原本与被告有契约关系人员
,亦有证人丁○○之证言为证,依上开草案之精神,应视为派遣劳工
与要派机构成立劳动契约,亦即应认92年11月1日至94年10月31日间
,原告亦与被告成立劳动契约。」
上开台南地院判决因资方未上诉而告确定,是笔者所知罕见判决要派
机构为雇主的「确定判决」,不过因只是地院的个案判决,恐怕不易
为上级法院所一致肯定。
只有派遣劳动立法完成才比较有可能保护派遣劳工的利益,不过劳工
团体可不这麽认为,劳团大抵对派遣劳动立法持反对的态度,认为一
旦立法只会更加剧对弱势劳工的剥夺。我只能提以上建议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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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47.214
1F:推 bookwormJ:谢谢您的热心解答!!我大概心里有数了>"< 05/01 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