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anti-iso????)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在公開版面的謾罵
時間Fri Apr 18 13:27:18 2008
※ 引述《slcgboy (艾羅米)》之銘言:
: 原文在gallantry 古人八卦版 作者 taalebaby 編號2771偏
: 該人長期不斷使用免洗帳號 發表人身攻擊文章
: 以ID清單方式謾罵 節錄以我的ID的部分
: = = = =
: slcgboy是個淫蕩,淫亂,淫邪,淫賤,淫學的淫夫.slcgboy真是個淫賊.
: = = = =
: 想請教 這應該有在法律上構成違法 只是不知道法條相關哪些
: 如果要說吵架的話 也是最少一個月前的事情了
: 另外 不循正當管道"通知"的話 這位先生很明顯應該還是會繼續發表這種文章
: 以上 另外 我有全文備份 在版主刪除後也可提供資料
參考95易1840
摘錄部分判決理由
被告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告訴人在網路上創造一個虛擬身
分,這個身份在現實生活中並無法識別是否即為告訴人,所
以被告上開留言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並無毀損。惟證人丙○
○於本院證稱:上開留言PO在我的留言版上面,當時其尚
未畢業,也有提到其是食品科學系,住桃園,由上開留言內
容可以推測出是在說我。我在網頁上有PO上與甲○○的合
照,上開留言提到不想有一天被發現跟通緝犯合照,這是交
友網頁,上面有我的照片、資料,會留言的人幾乎都是對版
主有特別的看法等語。(見本院卷第三十六頁),本院衡諸士
林地檢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三號卷第三十二頁之告訴
人個人交友網頁資料,包括告訴人之性別、年齡、星座、血
型、婚姻狀態、身高、體重、就讀科系、學校及個人照片,
被告上開留言雖未指明告訴人之姓名,然符合上開特徵,點
選該交友網頁者(詳見上開證人乙○○、丁○○之證詞)亦均
可得知被告所指之人即為告訴人,況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被
害客體雖須以特定之個人或特定數人為必要,但並不須特別
指明係何人,只要該侮辱內容得確定係何人,即符合要件 (
參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0六號解釋),是被告上開留言雖
未指明告訴人姓名,但已得特定識別被告所指之人係告訴人
,被告辯護人上開所辯,尚不足採。
該侮辱內容需確定係何人
不僅是網路上虛擬身份
要能指涉現實身份
如果對方在一個可能得知你是特定人的公開論壇
當然有公然侮辱罪適用
反之
如果根本無可能性特定出你的現實身份
其實很難認為名譽有受到損害
到目前為止
我還沒看過單純就一網路ID攻擊就遭到妨害名譽有罪判決的例子
特定現實之人的可能性應該是網路妨害名譽的要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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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飲酒者,旦而哭泣;夢哭泣者,旦而田獵。方其夢也,不知其夢也。
夢之中又占其夢焉,覺而後知其夢也。且有大覺而後知此其大夢也,而
愚者自以為覺,竊竊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與女皆夢也;
予謂女夢,亦夢也。是其言也,其名為弔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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