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anti-iso????)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在公开版面的谩骂
时间Fri Apr 18 13:27:18 2008
※ 引述《slcgboy (艾罗米)》之铭言:
: 原文在gallantry 古人八卦版 作者 taalebaby 编号2771偏
: 该人长期不断使用免洗帐号 发表人身攻击文章
: 以ID清单方式谩骂 节录以我的ID的部分
: = = = =
: slcgboy是个淫荡,淫乱,淫邪,淫贱,淫学的淫夫.slcgboy真是个淫贼.
: = = = =
: 想请教 这应该有在法律上构成违法 只是不知道法条相关哪些
: 如果要说吵架的话 也是最少一个月前的事情了
: 另外 不循正当管道"通知"的话 这位先生很明显应该还是会继续发表这种文章
: 以上 另外 我有全文备份 在版主删除後也可提供资料
参考95易1840
摘录部分判决理由
被告辩护人虽为被告辩称:告诉人在网路上创造一个虚拟身
分,这个身份在现实生活中并无法识别是否即为告诉人,所
以被告上开留言对告诉人之社会评价并无毁损。惟证人丙○
○於本院证称:上开留言PO在我的留言版上面,当时其尚
未毕业,也有提到其是食品科学系,住桃园,由上开留言内
容可以推测出是在说我。我在网页上有PO上与甲○○的合
照,上开留言提到不想有一天被发现跟通缉犯合照,这是交
友网页,上面有我的照片、资料,会留言的人几乎都是对版
主有特别的看法等语。(见本院卷第三十六页),本院衡诸士
林地检署九十五年度侦字第一六七三号卷第三十二页之告诉
人个人交友网页资料,包括告诉人之性别、年龄、星座、血
型、婚姻状态、身高、体重、就读科系、学校及个人照片,
被告上开留言虽未指明告诉人之姓名,然符合上开特徵,点
选该交友网页者(详见上开证人乙○○、丁○○之证词)亦均
可得知被告所指之人即为告诉人,况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之被
害客体虽须以特定之个人或特定数人为必要,但并不须特别
指明系何人,只要该侮辱内容得确定系何人,即符合要件 (
参见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0六号解释),是被告上开留言虽
未指明告诉人姓名,但已得特定识别被告所指之人系告诉人
,被告辩护人上开所辩,尚不足采。
该侮辱内容需确定系何人
不仅是网路上虚拟身份
要能指涉现实身份
如果对方在一个可能得知你是特定人的公开论坛
当然有公然侮辱罪适用
反之
如果根本无可能性特定出你的现实身份
其实很难认为名誉有受到损害
到目前为止
我还没看过单纯就一网路ID攻击就遭到妨害名誉有罪判决的例子
特定现实之人的可能性应该是网路妨害名誉的要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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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饮酒者,旦而哭泣;梦哭泣者,旦而田猎。方其梦也,不知其梦也。
梦之中又占其梦焉,觉而後知其梦也。且有大觉而後知此其大梦也,而
愚者自以为觉,窃窃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与女皆梦也;
予谓女梦,亦梦也。是其言也,其名为吊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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