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PUslave (沒臉見人)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車禍] 前方緊急剎車 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時間Tue Mar 25 12:01:51 2008
: → godwisdom:謝謝回答,也就是說沒賠就是賺到了 03/24 21:49
: → godwisdom:我知道自己要賠對方,只是想確定一下想法沒錯 03/24 21:53
: → godwisdom:再請教一下,在法律上有限定車禍索賠的期限嗎? 03/25 11:42
原文以及部分推文恕刪,由於版友在推文部分已經回答原PO的問題
故不再做回答,僅對於最後原PO在推文部份問的問題做回應
原PO之行為是因過失所產生的侵權行為,遊覽車司機可以以民法184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為理由向原PO索賠
至於消滅時效的問題,則是依民法第197條,適用於較短之兩年為消滅時效
條文如下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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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145.192.245
1F:推 godwisdom:謝謝回答~~感恩 03/25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