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惡作劇的賠償問題
時間Sat Mar 22 20:50:24 2008
※ 引述《cvl (還好我還有一群朋友,不딩》之銘言:
: 原po侵犯了A同學對該物品的使用權,算是侵權行為吧
: 侵權行為必須排除其侵害行為
: 故要把東西找回來,或是做一個新的東西還A
: 而B亦為侵犯了該物品的使用權
: 故我認為這個責任需要B與原po需要承擔的
: 在刑法與民法上,並沒有犯罪而不知其罪者無罪
: 的想法
: 而且要記得喔,不是放置原地,而是”亂丟” 而不是交給執法單位或是指導單位
: 一般學生撿到不是自己的東西的話,理論上應該要送到學務處招領吧
: 故我認為B與原po需要排除侵害的責任
刑法才有「罪」的觀念,所以才有罪刑法定,明定什麼叫做罪。
民法則是沒有「過失」,就沒有「責任」,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是因為有責任,
而是因為有過失,因為有過失,所以需要負責任。
B任意取走A之物品,破壞A對物品之持有狀況,B對A負有回復原狀之責。
原PO對B隨意放置在自己持有、所有狀態下鞋子,發現內有
不知名鞋墊,鞋墊不是原PO放進去,對原PO來說是無主物,或遺失物,
不論其知情與否,原PO都無需負保管責任,當然對其遺失,
亦不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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