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恶作剧的赔偿问题
时间Sat Mar 22 20:50:24 2008
※ 引述《cvl (还好我还有一群朋友,不딩》之铭言:
: 原po侵犯了A同学对该物品的使用权,算是侵权行为吧
: 侵权行为必须排除其侵害行为
: 故要把东西找回来,或是做一个新的东西还A
: 而B亦为侵犯了该物品的使用权
: 故我认为这个责任需要B与原po需要承担的
: 在刑法与民法上,并没有犯罪而不知其罪者无罪
: 的想法
: 而且要记得喔,不是放置原地,而是”乱丢” 而不是交给执法单位或是指导单位
: 一般学生捡到不是自己的东西的话,理论上应该要送到学务处招领吧
: 故我认为B与原po需要排除侵害的责任
刑法才有「罪」的观念,所以才有罪刑法定,明定什麽叫做罪。
民法则是没有「过失」,就没有「责任」,需负损害赔偿责任不是因为有责任,
而是因为有过失,因为有过失,所以需要负责任。
B任意取走A之物品,破坏A对物品之持有状况,B对A负有回复原状之责。
原PO对B随意放置在自己持有、所有状态下鞋子,发现内有
不知名鞋垫,鞋垫不是原PO放进去,对原PO来说是无主物,或遗失物,
不论其知情与否,原PO都无需负保管责任,当然对其遗失,
亦不负回复原状或损害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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