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h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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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保證人死亡 債務保證 繼承?
時間Sat Mar 22 00:01:01 2008
簡單回報一下最新狀況
因為修改後的繼承法開始施行了
所以上個月提出告訴要求銀行撤回強制執行
後來上週開庭 法官很明確的告訴銀行應該撤回強制執行
不過已經扣的就沒辦法要回來了 (1/4以後扣的也要不到QQ)
※ 引述《ghb ()》之銘言:
: 附上類似的判決連結 (原文提到的判決也在裡面)
: http://www.koexpert.com.tw/law/mber_faq2.aspx?seq=2799
: (81年1011號提到 "惟保證人死亡後始發生之債務,則不在其繼承人繼承之範圍")
: (只是1011的保證人死亡前就發生債務了, 所以判繼承人要還)
: 我遇到的狀況是保人往生後, 繼承人根本不知道有這個保證債務
: 直到原債務人隔了一年繳不出房貸(之前都正常繳款), 房子被法拍後還不夠還
: 然後原債務人與保證人子女一起被銀行列為被告
: (這時繼承人才知有這個保證在)
: 接著原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成功, 因此保人的繼承人一直沒被追討
: 直到最近原債務人又繳不出款了, 因此保人之繼承人也被銀行要脅要強制扣薪1/3
: PS: 補充一下, 類似的判決還有下面三個
: 51年台上字第2789號、86年度台上字第3765號、52年度台抗字第88號
: ※ 引述《JackeyChen (準時下班的基本教義派)》之銘言:
: : 你的結論我認同,但最高法院曾經這樣認為
: : 86年度台上字第3765號(判決摘錄部分)
: : 一般保證債務並非專屬於保證人本身之債務,除有特殊情形,即以保證人
: : 具有一定資格為前提而成立之保證債務,例如以保證人為具有公司之董事
: : 身分為前提而成立之保證;或保證人應負保證責任之限度不明確而無法預
: : 測者,例如為將來債務所負之保證,其將來債務發生之次數及數額不確定
: : ,使得附隨之保證責任亦不確定;或以保證人與第三人之特別信任關係為
: : 前提而成立之保證契約,例如職務保證、信用保證者外,縱保證人死亡,
: : 其繼承人仍得繼承其保證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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