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h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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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保证人死亡 债务保证 继承?
时间Sat Mar 22 00:01:01 2008
简单回报一下最新状况
因为修改後的继承法开始施行了
所以上个月提出告诉要求银行撤回强制执行
後来上周开庭 法官很明确的告诉银行应该撤回强制执行
不过已经扣的就没办法要回来了 (1/4以後扣的也要不到QQ)
※ 引述《ghb ()》之铭言:
: 附上类似的判决连结 (原文提到的判决也在里面)
: http://www.koexpert.com.tw/law/mber_faq2.aspx?seq=2799
: (81年1011号提到 "惟保证人死亡後始发生之债务,则不在其继承人继承之范围")
: (只是1011的保证人死亡前就发生债务了, 所以判继承人要还)
: 我遇到的状况是保人往生後, 继承人根本不知道有这个保证债务
: 直到原债务人隔了一年缴不出房贷(之前都正常缴款), 房子被法拍後还不够还
: 然後原债务人与保证人子女一起被银行列为被告
: (这时继承人才知有这个保证在)
: 接着原债务人与银行协商成功, 因此保人的继承人一直没被追讨
: 直到最近原债务人又缴不出款了, 因此保人之继承人也被银行要胁要强制扣薪1/3
: PS: 补充一下, 类似的判决还有下面三个
: 51年台上字第2789号、86年度台上字第3765号、52年度台抗字第88号
: ※ 引述《JackeyChen (准时下班的基本教义派)》之铭言:
: : 你的结论我认同,但最高法院曾经这样认为
: : 86年度台上字第3765号(判决摘录部分)
: : 一般保证债务并非专属於保证人本身之债务,除有特殊情形,即以保证人
: : 具有一定资格为前提而成立之保证债务,例如以保证人为具有公司之董事
: : 身分为前提而成立之保证;或保证人应负保证责任之限度不明确而无法预
: : 测者,例如为将来债务所负之保证,其将来债务发生之次数及数额不确定
: : ,使得附随之保证责任亦不确定;或以保证人与第三人之特别信任关系为
: : 前提而成立之保证契约,例如职务保证、信用保证者外,纵保证人死亡,
: : 其继承人仍得继承其保证债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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