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zazas (日本行!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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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婚姻] 請問一下關於通姦罪
時間Tue Mar 18 19:14:37 2008
※ 引述《Geforce2GTS (呆不隆咚 咚叮咚~~)》之銘言:
: 請問一下 我聽說現在是不是有修法?
: 就是不一定要抓姦在床 手牽手也算嗎?
: 我查網路查不到這樣的消息 所以可能聽到錯誤的觀念
: 希望版上有人能夠替我解答 感激不盡<(_ _)>
原po講的應該是這則新聞吧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318/95/vk50.html
親親抱抱也不行 婚外情判賠60萬
更新日期:2008/03/18 04:33 王己由台北報導
周姓男子因與妻子感情不睦,和同病相憐的王姓女上司交往。
雖然二人未被發現有性關係,但法官認為婚外情不一定要有通姦行為,
只要有牽手、摟抱、親吻等親暱行為,就是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
應負的誠實義務,判決周、王二人,應連帶賠償周妻新台幣六十萬元。
判決理由指出,婚姻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生活的圓滿、
安全及幸福,這是確保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條件;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
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
就是違反婚姻關係的義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第三者與不誠實的配偶,
就是侵權行為人。
婚外情是指有配偶者,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超友誼的關係,即一般俗稱的外遇;
婚外情不以通姦為必要,依社會的通念,配偶的一方,與異性第三人一起出遊,
而有牽手、摟抱、親吻等親暱行為,已屬不誠實行為,並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
應負的誠實義務。
從事保險業的周姓男子,是在八十一年和同樣從事保險工作的朱姓女子結婚,
惟二人婚後摩擦不斷。周認為妻子未克盡孝道,不但婆婆生病不照顧,
即便他生病,妻子也未重視,夫妻間的關係,愈形疏遠。
周某兩年前參加公司的登山社,卻因此和王姓女上司互動頻繁,
因王女婚姻生活也相當不順遂,二人同病相憐,轉而發展出辦公室戀情。
朱女去年初,發現丈夫經常深夜才回家,甚至夜不歸營,經她追查後,
發現丈夫和王女有婚外情,就狀告二人涉嫌通姦妨害家庭。
檢察官偵查後,因為未查獲周、王二人有發生性行為的通姦證據,
就處分二人不起訴。朱女不甘心,另提出民事訴訟求償百萬。
台北地院民庭審理後,法官認為,周、王二人雖沒有性行為,
但有牽手、摟抱、親吻等親暱行為,周的行為已屬不誠實行為,
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應負的誠實義務,周、王二人的婚外情,
顯然對朱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連帶賠償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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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刑事沒罪 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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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5.99.187
1F:→ hiturtle:這判決上訴應該就打搶了.而且這應該是年輕法官的判決吧 03/18 19:17
2F:→ hiturtle:愈來愈多年輕法官判決都讓人耳目一新.旦上訴幾乎都是打槍 03/18 19:18
3F:→ hiturtle:這類判決最近出名的就那個摸胸10秒無罪的判決吧=-=上訴後 03/18 19:21
4F:推 jzn:依新聞所言,法官沒認定有通姦行為,而是認定婚外情行為 03/18 19:23
5F:→ hiturtle:不也打槍.不過這新聞是民事成立.蠻想看判決是指什麼條文? 03/18 19:23
6F:推 JackeyChen:不見得是年輕法官啦 XD 03/18 19:42
7F:推 hotwingking:96,訴,8321 台北地方法院 0970313 03/19 00:26
8F:推 hotwingking:庭長劉坤典法官 十職等哩 不知實授幾年了(8+?) 03/19 00:31
9F:→ hotwingking:答話沒技巧 價值60萬元 有時候花點小錢請律師是值得的 03/19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