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zazas (日本行!行不行?)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婚姻] 请问一下关於通奸罪
时间Tue Mar 18 19:14:37 2008
※ 引述《Geforce2GTS (呆不隆咚 咚叮咚~~)》之铭言:
: 请问一下 我听说现在是不是有修法?
: 就是不一定要抓奸在床 手牵手也算吗?
: 我查网路查不到这样的消息 所以可能听到错误的观念
: 希望版上有人能够替我解答 感激不尽<(_ _)>
原po讲的应该是这则新闻吧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318/95/vk50.html
亲亲抱抱也不行 婚外情判赔60万
更新日期:2008/03/18 04:33 王己由台北报导
周姓男子因与妻子感情不睦,和同病相怜的王姓女上司交往。
虽然二人未被发现有性关系,但法官认为婚外情不一定要有通奸行为,
只要有牵手、搂抱、亲吻等亲昵行为,就是违反配偶因婚姻关系,
应负的诚实义务,判决周、王二人,应连带赔偿周妻新台币六十万元。
判决理由指出,婚姻是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生活的圆满、
安全及幸福,这是确保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条件;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
与他人发生足以破坏夫妻共同生活的圆满、安全及幸福之行为者,
就是违反婚姻关系的义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第三者与不诚实的配偶,
就是侵权行为人。
婚外情是指有配偶者,与配偶以外之人发生超友谊的关系,即一般俗称的外遇;
婚外情不以通奸为必要,依社会的通念,配偶的一方,与异性第三人一起出游,
而有牵手、搂抱、亲吻等亲昵行为,已属不诚实行为,并违反配偶因婚姻关系
应负的诚实义务。
从事保险业的周姓男子,是在八十一年和同样从事保险工作的朱姓女子结婚,
惟二人婚後摩擦不断。周认为妻子未克尽孝道,不但婆婆生病不照顾,
即便他生病,妻子也未重视,夫妻间的关系,愈形疏远。
周某两年前参加公司的登山社,却因此和王姓女上司互动频繁,
因王女婚姻生活也相当不顺遂,二人同病相怜,转而发展出办公室恋情。
朱女去年初,发现丈夫经常深夜才回家,甚至夜不归营,经她追查後,
发现丈夫和王女有婚外情,就状告二人涉嫌通奸妨害家庭。
检察官侦查後,因为未查获周、王二人有发生性行为的通奸证据,
就处分二人不起诉。朱女不甘心,另提出民事诉讼求偿百万。
台北地院民庭审理後,法官认为,周、王二人虽没有性行为,
但有牵手、搂抱、亲吻等亲昵行为,周的行为已属不诚实行为,
违反配偶因婚姻关系应负的诚实义务,周、王二人的婚外情,
显然对朱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连带赔偿六十万元。
--
所以是刑事没罪 民事赔偿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5.99.187
1F:→ hiturtle:这判决上诉应该就打抢了.而且这应该是年轻法官的判决吧 03/18 19:17
2F:→ hiturtle:愈来愈多年轻法官判决都让人耳目一新.旦上诉几乎都是打枪 03/18 19:18
3F:→ hiturtle:这类判决最近出名的就那个摸胸10秒无罪的判决吧=-=上诉後 03/18 19:21
4F:推 jzn:依新闻所言,法官没认定有通奸行为,而是认定婚外情行为 03/18 19:23
5F:→ hiturtle:不也打枪.不过这新闻是民事成立.蛮想看判决是指什麽条文? 03/18 19:23
6F:推 JackeyChen:不见得是年轻法官啦 XD 03/18 19:42
7F:推 hotwingking:96,诉,8321 台北地方法院 0970313 03/19 00:26
8F:推 hotwingking:庭长刘坤典法官 十职等哩 不知实授几年了(8+?) 03/19 00:31
9F:→ hotwingking:答话没技巧 价值60万元 有时候花点小钱请律师是值得的 03/19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