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問法官可以在法庭外的地方訊問證人嗎?
時間Mon Mar 17 21:44:10 2008
※ 引述《lifestream (舞蝶飛揚偎紫煌)》之銘言:
: 小弟有一件民事的官司,法官傳喚被告的哥哥(目前在監獄),因為是法官要傳的
: ,所以小弟也只好花錢讓法官調人!
: 問題是,該名法官居然在開庭前一天,先行與該證人私下見面過了!
: 還是第二天開庭公開辯論時,證人不小心說溜了嘴才曝光
: (他一直跟法官說:「就是我昨天說的那樣!」)!
: 於是我的律師提出抗議,小弟覺得奇怪的是,法官可以私下先跟證人見面,
: 然後第二天再進行公開辯論嗎?
: (法官後來補了一張前一天的「訊問筆錄」當作他不是私下與證人見面的證據)
: (法官可以動用警察權寫訊問筆錄?)
: 還有該名法官在法庭上跟被告說,我有「幫你」找了兩個證人,可是他們不願意
: 出來作證耶!法官可以幫「被告」找證人喔!
: 請問這名法官的行為,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 小弟是否有補救的方法?好想請該名法官迴避。
關於法官訊問證人方式,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明文
規定:「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
訊問之」,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亦有明定:「
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合先敘明。
題旨係就民事訴訟程序提出質疑,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
五條第一項規定,法官本可就訊證人,程序應屬合法。另外實
務上最常見法官前往他處行訊問者,例如聲請宣告禁治產程序
,法官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二條
條第一項)即屬之,而訊問地點一般均在醫院或應禁治產人所
在之居家等處。
而依題旨言,若法官事前私下與證人見面,縱或顯有可議,且
因此影響其心證形成,惟法官只須將其認定結果表示於判決書
,而為你們敗訴之判決即可,何須再補行製作訊問筆錄?似畫
蛇添足。且準備程序筆錄與言詞辯論筆錄,程序上均係由書記
官製作,非如刑事偵查程序之警詢筆錄係由警員製作,何來「
動用警察權寫訊問筆錄」?
又民事訴訟程序法院為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仍得於
言詞辯論前,為諸如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
文書、物件,及行勘驗、鑑定等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
九條參照),當然,也或許題旨所示法官之言詞顯有失當,才
因此讓你有所誤解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2.252
1F:推 JackeyChen:推 所以我才說實際情形當事人的律師應該最清楚才是 ^^ 03/17 21:47
2F:→ chct:非常同意Jackey板友之意見。 03/17 22:45
3F:推 kai761:律師就會據實以告嗎 03/18 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