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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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有關會議委託人的問題
時間Sun Mar 16 18:26:35 2008
※ 引述《seamrog (最愛藍天晴~)》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
: 我國法規有沒有規定關於會議委託人的相關法規呢?
: 以下兩個情形:
: 1.被委託人 + 委託人=100票?(委託出席開會時的狀況)
: 1 99
: 2.出席人數與委託人數會有比例問題嗎?
: 先謝謝大家的回答唷!!
這種討論可能會有票票不等值的問題,很有趣,而且也將會如
玩接龍式的遊戲般,由大家腦力激盪的補充下去,因為實在沒
有太多時間去找資料:
現僅引言以下個人想到的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
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信託
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
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一股
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
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
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
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
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
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
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
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
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行之。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
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
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
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至於其他法律行為原則上視其規則而定,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
即可,但是有無誠信原則帝王條款之適用,可能要看具體個案
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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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2.4
1F:推 newapply:好強 用想的就想三個法 03/16 18:43
2F:推 nina42015:大大~那這些狀況可以運用在"信徒大會"嗎? 03/16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