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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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有关会议委托人的问题
时间Sun Mar 16 18:26:35 2008
※ 引述《seamrog (最爱蓝天晴~)》之铭言:
: 请问各位大大~
: 我国法规有没有规定关於会议委托人的相关法规呢?
: 以下两个情形:
: 1.被委托人 + 委托人=100票?(委托出席开会时的状况)
: 1 99
: 2.出席人数与委托人数会有比例问题吗?
: 先谢谢大家的回答唷!!
这种讨论可能会有票票不等值的问题,很有趣,而且也将会如
玩接龙式的游戏般,由大家脑力激荡的补充下去,因为实在没
有太多时间去找资料:
现仅引言以下个人想到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股东得於每次股东会,出具公司印发
之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除信托
事业或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之股务代理机构外,一人同时受二
人以上股东委托时,其代理之表决权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
表决权之百分之三,超过时其超过之表决权,不予计算。一股
东以出具一委托书,并以委托一人为限,应於股东会开会五日
前送达公司,委托书有重复时,以最先送达者为准。但声明撤
销前委托者,不在此限。委托书送达公司後,股东欲亲自出席
股东会者,至迟应於股东会开会前一日,以书面向公司为撤销
委托之通知;逾期撤销者,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决权为
准。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除
规约另有规定外,应有区分所有权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区分所
有权比例合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及
其区分所有权比例占出席人数区分所有权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行之。
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其处
分、变更及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应以共有人
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应有部分合
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
至於其他法律行为原则上视其规则而定,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
即可,但是有无诚信原则帝王条款之适用,可能要看具体个案
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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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12.4
1F:推 newapply:好强 用想的就想三个法 03/16 18:43
2F:推 nina42015:大大~那这些状况可以运用在"信徒大会"吗? 03/16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