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報案之後 對方出言恐嚇
時間Sat Mar 15 22:45:06 2008
※ 引述《coolman05 (.......)》之銘言:
: 如標題所說~~~
: 小弟在一月中的時候把NIKE包包放在路邊~~~去買點東西
: 想說應該不會有事情才對~~~
: 結果回來的時候我朋友還跟我說我的包不見了...要不是他說我也忘了= =
: 後來我們兩個就在附近找找 我就看到一人在地上翻我的包
: 裡面有一千多的現金+一些沒有用的東西
: 我就開始問他說我的東西在哪~~(那是他家)
: 他就從屋內拿出我的一個東西~~然後錢已經放到口袋了
: 我就問他說還有沒有什麼東西沒給的??->他就一直說:沒了阿沒了阿
: 因為我也不知道我有什麼東西~~再問的時候他就拿我的打火機往我身上點~~
: 不知道是在幹嘛= = 我就閃了一下 後來我問他的時候他就說:
: 不然就去警察局說阿不然就去警察局說阿不然就去警察局說阿不然就去警察局說阿
: 不然就去警察局說阿不然就去警察局說阿不然就去警察局說阿不然就去警察局說阿
: 不然就去警察局說阿不然就去警察局說阿不然就去警察局說阿不然就去警察局說阿
: 我被這句話激到了~~~~一怒之下東西拿了走到一半報警
: 後來警察到了帶回去做筆錄~~~~
: 過了兩個禮拜~~他遇到我 就說他朋友已經在找我了~~他是26歲有在吸毒
: 認識附近某地區有在混的人->不過也認識我們這邊混的人(這我認識還蠻熟的)
: 之後又在遇到一次他跟我說:等出庭之後他認識的那些人會抓走我= = 嚇到我
: 我認識的那位是說~~去警察局怎樣他馬上被收押
: 想問說這樣子講算威脅恐嚇吧??
: 題外~~最近我的國中有些白目的女生在女廁亂寫:XXX(朋友名字)被X過
: (X是說發生關係過) 只因為他們兩個人的感情疏離就這樣子寫~~
: 有人很有正義感的拿著噴漆去噴掉 那寫的女生有犯公然侮辱罪嗎??
: 雖然他只是個國三小女生也太過分了吧 還寫好幾間
一、前文提及「將NIKE包包放在路邊~~~去買東西」,這種行為很
奇怪,有點不太符合經驗法則,是忘記將包包帶走,還是確信
包包置於原地,不會遭他人拿走(裡面有一千多元現金)?如
係前者(你說要不是朋友提及你也忘了),應該不構成刑法第
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因對方並無竊取之行為,而係成
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占
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侵占遺失物罪。侵占罪屬於即
成犯,不因對方嗣後有無將所侵占物返還而不同,充其量只是
處分或量刑的參考。
二、對方曾以打火機往你身上點,並經你閃開一事,應係傷害未遂
,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不罰未遂,因此尚不為罪。
三、對於專科罰金之罪,檢察官不會對涉犯之被告聲請法院羈押,
因為既非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屬於預防性
羈押規定之罪名,縱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
人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等情事,檢察官考量比例原則,也
不會聲請法院羈押被告。除非檢察官認為對方係構成竊盜既遂
罪(因已將包包置於實力支配之下),且依對方之前案紀錄,
有多次竊盜前科,顯有預防性羈押之必要,才可能向法院聲請
羈押。
四、至於對方稱出庭之後會有人抓你走等語,若舉證屬實,應已成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如你一併提出告訴,由
於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相牽連案件,檢察
官會一起偵辦,並就對方所涉之侵占遺失物罪及恐嚇危害安全
罪,向法院請求分論併罰。
五、另有關題外部分,應該是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
謗罪,因有具體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行為。又行為人
為國三女生,應已滿十四歲之人,故有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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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3.175
1F:推 coolman05:感謝C大回答 還有一些細節洗跟你談談~~等你有上在丟水球 03/16 00:02
2F:推 Jasy:感謝c大指正 03/16 02:20
3F:→ chct:J板友過謙了,疏漏處還請指正。 03/16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