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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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报案之後 对方出言恐吓
时间Sat Mar 15 22:45:06 2008
※ 引述《coolman05 (.......)》之铭言:
: 如标题所说~~~
: 小弟在一月中的时候把NIKE包包放在路边~~~去买点东西
: 想说应该不会有事情才对~~~
: 结果回来的时候我朋友还跟我说我的包不见了...要不是他说我也忘了= =
: 後来我们两个就在附近找找 我就看到一人在地上翻我的包
: 里面有一千多的现金+一些没有用的东西
: 我就开始问他说我的东西在哪~~(那是他家)
: 他就从屋内拿出我的一个东西~~然後钱已经放到口袋了
: 我就问他说还有没有什麽东西没给的??->他就一直说:没了阿没了阿
: 因为我也不知道我有什麽东西~~再问的时候他就拿我的打火机往我身上点~~
: 不知道是在干嘛= = 我就闪了一下 後来我问他的时候他就说:
: 不然就去警察局说阿不然就去警察局说阿不然就去警察局说阿不然就去警察局说阿
: 不然就去警察局说阿不然就去警察局说阿不然就去警察局说阿不然就去警察局说阿
: 不然就去警察局说阿不然就去警察局说阿不然就去警察局说阿不然就去警察局说阿
: 我被这句话激到了~~~~一怒之下东西拿了走到一半报警
: 後来警察到了带回去做笔录~~~~
: 过了两个礼拜~~他遇到我 就说他朋友已经在找我了~~他是26岁有在吸毒
: 认识附近某地区有在混的人->不过也认识我们这边混的人(这我认识还蛮熟的)
: 之後又在遇到一次他跟我说:等出庭之後他认识的那些人会抓走我= = 吓到我
: 我认识的那位是说~~去警察局怎样他马上被收押
: 想问说这样子讲算威胁恐吓吧??
: 题外~~最近我的国中有些白目的女生在女厕乱写:XXX(朋友名字)被X过
: (X是说发生关系过) 只因为他们两个人的感情疏离就这样子写~~
: 有人很有正义感的拿着喷漆去喷掉 那写的女生有犯公然侮辱罪吗??
: 虽然他只是个国三小女生也太过分了吧 还写好几间
一、前文提及「将NIKE包包放在路边~~~去买东西」,这种行为很
奇怪,有点不太符合经验法则,是忘记将包包带走,还是确信
包包置於原地,不会遭他人拿走(里面有一千多元现金)?如
系前者(你说要不是朋友提及你也忘了),应该不构成刑法第
三百二十条第一项之窃盗罪,因对方并无窃取之行为,而系成
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遗占
物或其他离本人所持有之物」之侵占遗失物罪。侵占罪属於即
成犯,不因对方嗣後有无将所侵占物返还而不同,充其量只是
处分或量刑的参考。
二、对方曾以打火机往你身上点,并经你闪开一事,应系伤害未遂
,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不罚未遂,因此尚不为罪。
三、对於专科罚金之罪,检察官不会对涉犯之被告声请法院羁押,
因为既非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属於预防性
羁押规定之罪名,纵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
人或有事实足认有逃亡之虞等情事,检察官考量比例原则,也
不会声请法院羁押被告。除非检察官认为对方系构成窃盗既遂
罪(因已将包包置於实力支配之下),且依对方之前案纪录,
有多次窃盗前科,显有预防性羁押之必要,才可能向法院声请
羁押。
四、至於对方称出庭之後会有人抓你走等语,若举证属实,应已成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恐吓危害安全罪。如你一并提出告诉,由
於属於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相牵连案件,检察
官会一起侦办,并就对方所涉之侵占遗失物罪及恐吓危害安全
罪,向法院请求分论并罚。
五、另有关题外部分,应该是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二项之加重诽
谤罪,因有具体指摘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之行为。又行为人
为国三女生,应已满十四岁之人,故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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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3.175
1F:推 coolman05:感谢C大回答 还有一些细节洗跟你谈谈~~等你有上在丢水球 03/16 00:02
2F:推 Jasy:感谢c大指正 03/16 02:20
3F:→ chct:J板友过谦了,疏漏处还请指正。 03/16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