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tchellChen (米球)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車禍] 對方肇事逃逸,還沒和解 警察要求要送法院
時間Sat Mar 15 13:24:12 2008
※ 引述《puntosun (角落的人生)》之銘言:
: 因為對方才剛滿十八.不想害他有前科紀錄.
: 我們已經打電話跟警察說已經跟對方和解了
: 但警察還是堅持要函送對方肇事逃逸
: 所以不知道這樣是否有辦法可以解決呢
先發一張好人卡給你
185-4是非告訴乃論的公共危險罪
所以怎樣都會到檢察官那裡
你再堅持不配合警方 老實說 對警方很困擾
第 14 條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
者。
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
至於會不會有前科 就留給檢察官定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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