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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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商標] 老虎麵被註冊不能使用? 通用商品或標章
時間Fri Mar 14 22:26:35 2008
什麼可以註冊?
由商標法第五條:
I. 商標得以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
其聯合式
II.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
標識,
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什麼不可以註冊?
則規定在商標法二十三條。
其中23條第4項: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或有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如經申
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而23條第1項第2款: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二、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因此,商標給予的原則,就是要有(1)識別性 或(2)第二意義
因此「電話牌」電話,或者「即食牌」速食麵,
都屬於沒有識別性的情形,不能給予註冊。
至於第二意義的情形,如味丹之「多喝水」礦泉水,
原本多喝水用於礦泉水,並不會有識別性,但顯然適用在23條4項,
由於長久使用,已使得「多喝水」礦泉水具有商品識別力,
所以給予商標。
在此例中,老虎麵可否註冊?
經使用Google查詢,老虎麵已成為代表麻辣口味乾麵,
已經不具有識別性,成為一般人習慣商品名稱,即所謂通用標章,
而不得註冊。
若以第19條來看的話:
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立體形狀,若
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之完整性,而經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者
,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
比如我查到了韓記老虎麵,
如果店家要註冊商標,就必須申明「老虎麵」部份不專用,即得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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