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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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商标] 老虎面被注册不能使用? 通用商品或标章
时间Fri Mar 14 22:26:35 2008
什麽可以注册?
由商标法第五条:
I. 商标得以
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
其联合式
II.前项商标,应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或服务之
标识,
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什麽不可以注册?
则规定在商标法二十三条。
其中23条第4项:
有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情形或有不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如经申
请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为申请人商品或服务之识别标识者,不适用之。
而23条第1项第2款: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注册:
二、表示商品或服务之形状、品质、功用或其他说明者。
因此,商标给予的原则,就是要有(1)识别性 或(2)第二意义
因此「电话牌」电话,或者「即食牌」速食面,
都属於没有识别性的情形,不能给予注册。
至於第二意义的情形,如味丹之「多喝水」矿泉水,
原本多喝水用於矿泉水,并不会有识别性,但显然适用在23条4项,
由於长久使用,已使得「多喝水」矿泉水具有商品识别力,
所以给予商标。
在此例中,老虎面可否注册?
经使用Google查询,老虎面已成为代表麻辣口味乾面,
已经不具有识别性,成为一般人习惯商品名称,即所谓通用标章,
而不得注册。
若以第19条来看的话:
商标包含说明性或不具识别性之文字、图形、记号、颜色或立体形状,若
删除该部分则失其商标之完整性,而经申请人声明该部分不在专用之列者
,得以该商标申请注册。
比如我查到了韩记老虎面,
如果店家要注册商标,就必须申明「老虎面」部份不专用,即得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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