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wn1018 (jo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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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法定空地爭議 竊佔使用?
時間Wed Mar 12 23:33:43 2008
建築法規有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根據規定應保留之法定空地跟建築物是不可以分割的因為受到建蔽率的限制
建築法第11條也有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之規定
但因為你們家是民國72年前的房子,而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是75年發布實施
所以才會有你的這種情形發生,現在已經不會有這種情形,只能說地主真的很厲害
土地所有權人為當然的使用權人
比較好奇的是,你一定要使用那塊空地嗎?
那塊空地是做什麼用的?私設通路?
買房子真的要很小心才行
※ 引述《peirren (wendell)》之銘言:
: 十八年前,我們買的房屋側邊有塊法定空間,並且已經從向政事務所確認這塊空地是法
: 定空間。民國七十二年前,第一手賣給第二手時已經將法定空地分割,沒有將空地過戶
: 給第二手買家,空地所有權則留在原本的地主手中(第一手),直到我們購買時是第四手
: 並且使用了十八年,這段時間內有收益使用,也就是有租用給他人。
: 直到最近地主突然像我們要求討回土地使用權,原因為此塊空地每月租資收入有九千元,
: 原地主要求收入分攤。
: 問題:
: 這塊土地的使用權應該是整排住戶共有,可是地主並無住家在此,只單獨擁有土地所有權
: 現在原地主已經控訴我們竊占(刑事)、並且要求民事賠償。
: 請問我們該如何爭取我們的權益,並且解決這件紛爭。
: 我們並沒有惡意侵佔的意思,只是突然的控告,要是敗訴可能會有賠償金的問題,
: 我們現在財務狀況並不好,要是有賠償的話,對我們來說是個難題...
: 請大家多多幫忙回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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