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wn1018 (jo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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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我家的土地會不會變既成道路
時間Wed Mar 12 22:59:00 2008
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
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
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20年, 兩戶以上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20年有餘,且所有權人從未禁止,
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
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
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
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
「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
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
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
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
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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