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wn1018 (jo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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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我家的土地会不会变既成道路
时间Wed Mar 12 22:59:00 2008
现有巷道,为具有公用地役权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计画图上会标示出来,
但在地籍图上则不会标示。
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20年, 两户以上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众通行20年有余,且所有权人从未禁止,
应认为已有公用地役权关系存在,可经当地乡镇公所将该通路编为既成道路。
便道所有权人虽保有所有权,依法即不得诉请收回土地,
亦不得违反供公众通行的目的而为使用。
公众通行巷道之认定系依台湾省建筑管理规则第4条规定办理,
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号判例释示:
「巷道必须供公众通行20年以上,始构成公众通行道路,
又所谓公众通行乃指供2户以上通行之谓,
依台湾省建筑管理规则第2条规定,系为办理建筑线指定及申请建筑之使用,
并无涉及民法787条「袋地通行证」、788条「开路通行权」纠纷,
若巷道如确属该户唯一出路,应请协调土地合并或循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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