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nteZen (幻雨)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白紙黑字就有法律效用嗎?
時間Mon Mar 10 11:30:28 2008
※ 引述《DanteZen (幻雨)》之銘言:
: ※ 引述《pttmate (bye bye)》之銘言:
: : 最近與一家廠商合作
: : 本來口頭答應是星期三交貨
: : 但拖到星期六才交貨,而且又說他們明明是說星期六才交貨
: : 這讓我很不能夠接受~ 但因為不懂法律也不知道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 : 現在因為物品有問題,所以廠商又將物品取回
: : 但是他保證說星期三一定交貨,但說一套做一套
: : 於是本來想請他在A4的紙,並且拿黑筆寫下
: : 「XXX 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在X月X日X點前將XX商品送置XXX公司」
: : 請廠商簽名並且手指蓋章
: : 但後來沒有做,請問一下,以下的方式就有法律效用嗎?謝謝。
: 你所謂後來沒有做是指原本要簽名蓋章,後來並未完成嗎?
: 其實要視你跟對方之間是法定要式行為(依法律之規定,須以一定方式已使用一定方式為必要者)?或是約定要式行為(依雙方當事人之約定而使用一定之方式)ꄊ: 按民法第73條之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如果是法定要式行為,在該方式未完成之前,皆屬無效。若是約定要式行為,按民法第166條之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
: 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又28年滬上字110號判例提到: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之方式,有以保全其契約之證據為目的者,亦有為契約須待方式完成始行成立之意思者,同條不過就當事人意思不明之情形設此推定而已,若當事人約定
: 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係以保全契約之證據為目的,非屬契約成立之要件,其意思已明顯者,即無適用同條規定之餘地。
: 結論:於法定要式行為,該方式未完成前,一律無效;反之,在約定要式行為,若無待方式完成後始行成立之意思者,只是為了保全證據,在該方式完成前仍屬有效。
:
按民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印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果對方只有蓋手印,則適用民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
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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