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nteZen (幻雨)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白纸黑字就有法律效用吗?
时间Mon Mar 10 11:30:28 2008
※ 引述《DanteZen (幻雨)》之铭言:
: ※ 引述《pttmate (bye bye)》之铭言:
: : 最近与一家厂商合作
: : 本来口头答应是星期三交货
: : 但拖到星期六才交货,而且又说他们明明是说星期六才交货
: : 这让我很不能够接受~ 但因为不懂法律也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 : 现在因为物品有问题,所以厂商又将物品取回
: : 但是他保证说星期三一定交货,但说一套做一套
: : 於是本来想请他在A4的纸,并且拿黑笔写下
: : 「XXX 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在X月X日X点前将XX商品送置XXX公司」
: : 请厂商签名并且手指盖章
: : 但後来没有做,请问一下,以下的方式就有法律效用吗?谢谢。
: 你所谓後来没有做是指原本要签名盖章,後来并未完成吗?
: 其实要视你跟对方之间是法定要式行为(依法律之规定,须以一定方式已使用一定方式为必要者)?或是约定要式行为(依双方当事人之约定而使用一定之方式)ꄊ: 按民法第73条之规定,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者,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如果是法定要式行为,在该方式未完成之前,皆属无效。若是约定要式行为,按民法第166条之规定,契约当事人约定其契约须用一定方式者,在该方
: 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约不成立。又28年沪上字110号判例提到:当事人约定其契约须用一定之方式,有以保全其契约之证据为目的者,亦有为契约须待方式完成始行成立之意思者,同条不过就当事人意思不明之情形设此推定而已,若当事人约定
: 其契约须用一定方式,系以保全契约之证据为目的,非属契约成立之要件,其意思已明显者,即无适用同条规定之余地。
: 结论:於法定要式行为,该方式未完成前,一律无效;反之,在约定要式行为,若无待方式完成後始行成立之意思者,只是为了保全证据,在该方式完成前仍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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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印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果对方只有盖手印,则适用民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号
代签名者,在文件上,经二人签名证明,亦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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