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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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朋友用支票借錢
時間Sun Mar 9 23:25:18 2008
※ 引述《jited (哈哈~NNNN)》之銘言:
: 我媽媽的朋友大約10年前跟我媽借100萬
: 陸陸續續的還了五六十萬
: 但最近開始不還錢
: 借錢的時候沒寫借據但是有給5張20萬的支票
: 支票沒有寫抬頭與日期
: 之前一直沒還錢的時候我媽曾拿其中一張自己寫了日期拿去存
: 但是被銀行退票= ="
: 現在我媽想要要求他一定要每個月還一兩萬元
: 可是不曉得要用什麼方法讓他一定要還錢
: 或是能循法律途徑解決嗎?
一、必須先提醒你們,千萬不要在別人的票據上,不論是支票
或本票,擅自書寫上任何文字或數字,除非你們明確有發
票人之事前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要負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責,最重的第一
項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為公訴罪,相
當嚴重,不可不慎!
二、支票縱使沒有寫上抬頭與票載發票日,如已有金額及印鑑
印文,即為有效,因為支票與本票不同,支票屬於支付工
具,與本票係信用融通工具不同,支票只有一個日期,本
票則有二個日期(發票日及到期日),支票原限於見票即
付,僅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而已,
但本票若未載發票日,則本票無效,若未載到期日,即視
為見票即付。因此你們無須特地於所持支票上加載日期,
固然畫蛇添蛇,且亦恐有前開所指刑責之虞。
三、支票五張均未載日期,參諸前揭說明,自屬對持票人有利
,無須限於票載發票日始得提示。你們可以向法院聲請就
所持之支票債權發支付命令,以取得執行名義,待確定之
後,即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屆時也不必僅
要求對方每月還一、二萬元,而是以全部金額執行清償。
四、補充說明:建議你們將尚未提示之支票全部透過銀行交換
,等退票後,再合併前第一張遭退票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等資料,一起聲請前開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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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4.204
1F:推 jited:謝謝您,我會跟我媽媽說的 希望自己填日期不會出事@@" 03/12 11:31
2F:推 jited:當然最希望的還是不要走到法律途徑啦 畢竟也是2.3年的朋友 03/12 11:34
3F:推 jited: 漏字 2.30年 03/12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