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mulli (阿珠與查理)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HIV病患的告知義務
時間Sun Mar 9 22:57:39 2008
※ 引述《emulli (阿珠與查理)》之銘言:
: 林先生已經知道自己感染免疫缺乏病毒(HIV),於就醫時是否有義務應該向
: 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HIV?
: (a) 是,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林先生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HIV。
: (b) 是,雖然法律沒有相關規定,但基於醫護人員的安全考量,林先生就醫時,
: 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HIV。
: 請問以上選項合者正確?
: 可否提出法條依據以及其出處?
: 謝謝!
自問自答一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12 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
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第 23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
及第四項、第十七條或拒絕第十六條規定之檢查或治療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
次處罰之。
醫事人員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移付中央主管機關懲
戒。
參考網址: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L00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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