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mulli (阿珠与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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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HIV病患的告知义务
时间Sun Mar 9 22:57:39 2008
※ 引述《emulli (阿珠与查理)》之铭言:
: 林先生已经知道自己感染免疫缺乏病毒(HIV),於就医时是否有义务应该向
: 医事人员告知其已感染HIV?
: (a) 是,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林先生就医时,应向医事人员告知其已感染HIV。
: (b) 是,虽然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但基於医护人员的安全考量,林先生就医时,
: 应向医事人员告知其已感染HIV。
: 请问以上选项合者正确?
: 可否提出法条依据以及其出处?
: 谢谢!
自问自答一下...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民国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12 条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触者之义务;就医时,应向医事人员告知其已
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机关得对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触者实施调查。但实施调查时不得侵
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隐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实後,医事机构及医事人员不得拒绝提供服务。
第 23 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
及第四项、第十七条或拒绝第十六条规定之检查或治疗者,处新台币三万
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三项、医事机构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者,处新
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前二项之情形,主管机关於必要时,得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
次处罚之。
医事人员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而情节重大者,移付中央主管机关惩
戒。
参考网址: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L00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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