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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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打工的地方有放小鋼珠機台
時間Sun Mar 9 21:50:55 2008
※ 引述《zestycurry (zestycurry)》之銘言:
: 我表姊去一家私人的便利商店打工
: 那家便利商店裡放了一個小鋼珠機台可以洗錢
: 當時我表姊也沒想太多
: 做了兩個禮拜之後
: 警察先找了一個替代役釣魚 讓他洗到錢之後
: 就把我表姊當現行犯抓走了... ...
: 他過幾天就要開庭了 但是完全不知道會被判什麼? 是罰金而已嗎?
: 而且便利商店的老闆不是現行犯好像反而不關他的事?
: 他最在意的是 他去便利商店打工就是為了賺月底要去德國的錢
: 他打算要去德國兩個月 但是德國入境規定很麻煩
: 還需要"良民證" 可是他現在已經被留下有刑事犯罪的記錄
: 這樣對他要入境德國會有影響嗎?
: 因為完全沒有這種經驗也不知道要找誰問
: 麻煩大家幫幫我 謝謝
如果小鋼珠機台不具有賭博性質,法院實務上多認為,未依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違反者應予處罰,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第二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謂「
電子遊戲場業」之「業」,係指「業務」而言,而刑法上所謂
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
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是不論行為人是否「專營」電子遊戲場業
,亦不問經營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即使於原本所營事業
外,兼營電子遊戲場業,或所經營之電子遊戲場不具相當之規
模,亦無礙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最高法
院九十年臺非字第二七六號判例意旨參照)。行為人如於便利
商店擺設電子遊戲機具「小鋼珠機台」,揆諸前揭說明,自有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之適用,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處斷。
如小鋼珠機台具有賭博性質,則行為人無照擺設電子遊戲機具
與不特定客人賭博,同時觸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
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等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例第二十二條之罪處斷。
不過你表姊只是便利商店之受僱人,如果她不知便利商店有無
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小鋼珠機台若不具賭博性質,則
其與商店負責人(不論是合夥或獨資)既無犯意聯絡,非屬共
犯,實應不為罪。
併敘,前開犯罪之量刑,一般法院均論處拘役或輕度有期徒刑
,亦即均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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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4.204
1F:推 a386036:所以說打工真的要很小心 03/09 22:54
2F:推 zestycurry:真的很感謝你 大概了解一點了^^謝謝你 03/09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