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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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打工的地方有放小钢珠机台
时间Sun Mar 9 21:50:55 2008
※ 引述《zestycurry (zestycurry)》之铭言:
: 我表姊去一家私人的便利商店打工
: 那家便利商店里放了一个小钢珠机台可以洗钱
: 当时我表姊也没想太多
: 做了两个礼拜之後
: 警察先找了一个替代役钓鱼 让他洗到钱之後
: 就把我表姊当现行犯抓走了... ...
: 他过几天就要开庭了 但是完全不知道会被判什麽? 是罚金而已吗?
: 而且便利商店的老板不是现行犯好像反而不关他的事?
: 他最在意的是 他去便利商店打工就是为了赚月底要去德国的钱
: 他打算要去德国两个月 但是德国入境规定很麻烦
: 还需要"良民证" 可是他现在已经被留下有刑事犯罪的记录
: 这样对他要入境德国会有影响吗?
: 因为完全没有这种经验也不知道要找谁问
: 麻烦大家帮帮我 谢谢
如果小钢珠机台不具有赌博性质,法院实务上多认为,未依电
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营利事业登记者,不得经营电子
游戏场业,违反者应予处罚,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分别定有明文。又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所谓「
电子游戏场业」之「业」,系指「业务」而言,而刑法上所谓
业务,系以事实上执行业务者为标准,指以反覆同种类之行为
为目的之社会活动,是不论行为人是否「专营」电子游戏场业
,亦不问经营是否需达「一定之规模」,即使於原本所营事业
外,兼营电子游戏场业,或所经营之电子游戏场不具相当之规
模,亦无碍於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之适用(最高法
院九十年台非字第二七六号判例意旨参照)。行为人如於便利
商店摆设电子游戏机具「小钢珠机台」,揆诸前揭说明,自有
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规定之适用,而违反电子游戏场业管理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依同条例第二十二条处断。
如小钢珠机台具有赌博性质,则行为人无照摆设电子游戏机具
与不特定客人赌博,同时触犯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
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项等二罪,为想像竞合犯,应依
刑法第五十五条前段规定,从一重之违反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
例第二十二条之罪处断。
不过你表姊只是便利商店之受雇人,如果她不知便利商店有无
依规定办理营利事业登记,而小钢珠机台若不具赌博性质,则
其与商店负责人(不论是合夥或独资)既无犯意联络,非属共
犯,实应不为罪。
并叙,前开犯罪之量刑,一般法院均论处拘役或轻度有期徒刑
,亦即均可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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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14.204
1F:推 a386036:所以说打工真的要很小心 03/09 22:54
2F:推 zestycurry:真的很感谢你 大概了解一点了^^谢谢你 03/09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