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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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租賃] 房東藉口不修繕
時間Sat Mar 8 17:21:37 2008
※ 引述《smileannia (be happy)》之銘言:
: 於去年七月一日簽約至現在
: 房間裡壓條早已被白蟻腐蝕,連廁所門框都已經漸漸被啃空,
: 窗簾在搬進來的時候就已經破成條狀
: 浴室天花板還有掉漆的狀況
: 從去年到現在房東遲遲不來修理,
: 跟他聯絡說找裝潢來修理(因為他很忙)
: 他的回答是:找裝潢來很貴耶,你要付錢嗎?
: 並且還說:你很自私耶,你是想說不是你付就無所謂嗎?
: 一直到現在租約都要到期了依然不來修理
: 請問我可以以房屋並非完整為由要求房東折抵房租嗎?
: 謝謝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
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
收益之狀態」,故房東必須保持其出租之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
之狀態,而你上開所描述之情形,應從是否合於約定使用來論,如果
是沒水、沒電、沒瓦斯,當然就是不合於所約定使用之狀態,因為沒
水、沒電、沒瓦斯(當然只要有前開情形之一即可,不是要全部情形
兼具),顯然不適合居住,應無疑問,但是掉漆、壓條腐蝕、窗簾破
掉,是否亦屬於不適合居住狀態,可能就有些爭議,不過也或許你僅
是舉出其中大要而已,說不定還有更多情形,致造成從整體狀態觀之
就顯然令人住得非常不舒坦,惟總而言之,是否應該由房東來出資修
繕,宜依據前開說明,予以具體判斷。
如果屬於房東應該出資修繕的情形,但房東一直拖延拒絕修繕,此時
你可以依民法第四百三十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
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
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繕
,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來主張自己權利。
前者定期限催告,有人是以郵局存證信函方式為之,若你覺得麻煩,
也可以證人為證據方法證明之,一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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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29
1F:推 smileannia:謝謝板友的回答,我了解了^^ 03/14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