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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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我想請問口頭上的同意問題
時間Sat Mar 8 17:03:59 2008
※ 引述《OREO198337 (~武仔~)》之銘言:
: 對不起 ,可能是我沒有說清楚我再說一次。
: 我加入直銷公司,是二年前的事情, 而我的上線代我領貨
: 也就是我的代領人,而目前就是 有一個薰香瓶,被他使用過
: 前提是"他答應我會幫我賣掉 所以我才答應給他使用"
: 而因為這個東西 是不便宜的,所以我覺的不是我使用過的
: 為啥要背這個責任,而且這個物品至今還沒有到我的手中喔 。
: 我目前是告他侵佔 以刑逼民 , 因為他還有很多東西至今還沒交還給我
: 所以我告他侵佔,他上一次開庭是以 說 ,宅配的貨品他沒有簽收,
: 但後面檢查官 去調資料,這些貨品是由 和他共租 一處的人所簽收的,
: 這就表示說 這個東西他有收到貨 , 而且前一年半 時我還有退過貨 ,
: 而目前檢查官是說 , 既然東西 有寄到你所租放物品處 就是有收到貨,
: 所以侵佔的可能性是有的, 但是至於薰香台方面的話,
: 檢查官是說 "口頭上的沒有法 律效應 " 那我答應他說可以給他用的
: 也沒有法律效應嘍~~~ 請教大大了
既是侵占,構成要件即在於對方有無「易持有為所有」之事實,
因為你也認為對方係你的代領人,則其之占有代領貨品,具有事
實上管領之力,應屬民法第九百四十一條規定之間接占有人,縱
使對方有很多東西至今還沒交還給你,充其量應該只是民事上糾
紛而已,除非有具體事證足資證明對方有將前開貨品予以處分,
始有可能論以「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犯行。
又薰香瓶(台?)如果亦屬於上開所稱對方貸領之貨品之一,其
使用該薰香瓶之行為是否可解為係基於所有人立場予以處分?若
是的話,對方將本來只是代領占有之薰香瓶在未得你同意之前,
擅自使用,應該即構成侵占犯行,由於侵占屬於即成犯,一旦有
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後,侵占罪即成立,此與竊盜罪之意圖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竊取他人之動產情形相同,事後再將所竊得之
物返還他人,仍無解於竊盜罪之成立。因此,你說「他答應幫你
把東西賣掉,你才答應給他使用」,順序上似有倒置之矛盾,因
為對方既然已使用在先,並可認定屬侵占犯行,其後之幫你將東
西賣掉,及你才答應給他使用,應該只是對方事情發生後之雙方
和解的方式而已。
準此,你一再強調檢察官說口頭上沒有法律效力,個人認為應該
是你誤解檢察官當時的意思,檢察官之意或許在於口頭上之表示
涉及舉證問題,所謂「口說無憑」,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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