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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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我想请问口头上的同意问题
时间Sat Mar 8 17:03:59 2008
※ 引述《OREO198337 (~武仔~)》之铭言:
: 对不起 ,可能是我没有说清楚我再说一次。
: 我加入直销公司,是二年前的事情, 而我的上线代我领货
: 也就是我的代领人,而目前就是 有一个薰香瓶,被他使用过
: 前提是"他答应我会帮我卖掉 所以我才答应给他使用"
: 而因为这个东西 是不便宜的,所以我觉的不是我使用过的
: 为啥要背这个责任,而且这个物品至今还没有到我的手中喔 。
: 我目前是告他侵占 以刑逼民 , 因为他还有很多东西至今还没交还给我
: 所以我告他侵占,他上一次开庭是以 说 ,宅配的货品他没有签收,
: 但後面检查官 去调资料,这些货品是由 和他共租 一处的人所签收的,
: 这就表示说 这个东西他有收到货 , 而且前一年半 时我还有退过货 ,
: 而目前检查官是说 , 既然东西 有寄到你所租放物品处 就是有收到货,
: 所以侵占的可能性是有的, 但是至於薰香台方面的话,
: 检查官是说 "口头上的没有法 律效应 " 那我答应他说可以给他用的
: 也没有法律效应喽~~~ 请教大大了
既是侵占,构成要件即在於对方有无「易持有为所有」之事实,
因为你也认为对方系你的代领人,则其之占有代领货品,具有事
实上管领之力,应属民法第九百四十一条规定之间接占有人,纵
使对方有很多东西至今还没交还给你,充其量应该只是民事上纠
纷而已,除非有具体事证足资证明对方有将前开货品予以处分,
始有可能论以「易持有为所有」之侵占犯行。
又薰香瓶(台?)如果亦属於上开所称对方贷领之货品之一,其
使用该薰香瓶之行为是否可解为系基於所有人立场予以处分?若
是的话,对方将本来只是代领占有之薰香瓶在未得你同意之前,
擅自使用,应该即构成侵占犯行,由於侵占属於即成犯,一旦有
易持有为所有之行为後,侵占罪即成立,此与窃盗罪之意图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窃取他人之动产情形相同,事後再将所窃得之
物返还他人,仍无解於窃盗罪之成立。因此,你说「他答应帮你
把东西卖掉,你才答应给他使用」,顺序上似有倒置之矛盾,因
为对方既然已使用在先,并可认定属侵占犯行,其後之帮你将东
西卖掉,及你才答应给他使用,应该只是对方事情发生後之双方
和解的方式而已。
准此,你一再强调检察官说口头上没有法律效力,个人认为应该
是你误解检察官当时的意思,检察官之意或许在於口头上之表示
涉及举证问题,所谓「口说无凭」,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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