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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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我想請問口頭上的同意問題
時間Sat Mar 8 11:27:01 2008
※ 引述《OREO198337 (~武仔~)》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
: 現 前在法院所遇到的情形是???
: 請問口頭上的答應是否有法律的效應存在呢???
: 因為我有新品 於 朋友那裡 被朋友所使用???
: 我的疑點是
: 因為 檢查官是說 口頭上的答應沒有法律效用
: 而使用我東西的朋友 答應過會幫我賣掉
: 但檢查官是說 口頭上的沒有效用
: 那我口頭上答應 他的事情也是沒有效用嘍
: 是因為那個朋友答應說要幫我賣掉 我才答應給他用的
: 那意思就是說 我口頭上的答應也沒有效用嘍~~
: 請教一下嘍
在法律效果,有些行為只要口頭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例如
買賣,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即為成
立(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或是贈與,當事人約定
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他方允受時,契約即成立
(民法第四百零六條參照)。
但是有些行為則必須以書面方式才具有法律應有之效力,例
如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
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或是票據行為,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
至於你所說的情形,由於題旨不明,無法具體判斷屬於何種
法律關係,但有提及「新品」,是否涉及著作財產權之讓與
及行使?如果是,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
定,並無規定必須以書面方式為之,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
是涉及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或新式樣專利之專利權之讓與及
行使,則怎麼會是地檢署檢察官在處理呢?還是關於商標權
之問題?那就要注意在真品平行輸入部分,我國有採耗盡理
論,且通說是採國際耗盡原則,不必有任何商標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惟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則明文規定「前項授權
,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被
授權人經商標權人同意,再授權他人使用者,亦同」,亦即
採登記對抗主義,或許這就是檢察官所說的「口頭約定無效
」之意吧?若果如此,檢察官所偵辦的案件應該是屬於商標
法第八十一條侵害他人商標權或第八十二條之販賣、意圖販
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品之行為。
謹簡略表示意見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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