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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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收到法院的形式簡易判決
時間Sat Mar 8 00:48:49 2008
※ 引述《ronderlin (小宏 )》之銘言:
:
: 請問一下易科罰金
: 申請會很困難嗎
: 自己申請就可了嗎還是要請律師之類的人
至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報到執行時,如法院判決主文載
有「得易科罰金……」,一般執行科檢察官均會准予易科
罰金,而在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之易科,是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極少數才會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不過若是犯罪行為係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不含)以前
者,則是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因此,到地檢署執行科報到,無須委任律師一同前往,因
為案件既已判決確定,已無聲請調查證據或詰問證人之情
事,無涉被告人權保障問題,根本不必要再花費無謂的金
錢來委任律師處理。
但是要注意,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在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施行前係規定「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
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
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修正後新條文則將之刪除,
僅保留但書規定之「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
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換言之,現在
實務上係在有前開但書規定之情形,方不准予易科罰金,
而不是以前先行認定受刑人是否確因身體、教育等等因素
,執行顯有困難情形,故原則上除非是受刑人前已多次易
科罰金,但總是勸戒不聽,例如酗酒駕車之人,已經多次
判決並准予易科罰金,可是又屢罰不怕,那檢察官就可能
會不准其再易科罰金,因為「難收矯正之效」,否則檢察
官一般都會准予易科罰金,所以再重覆上開說明,至地檢
署執行科報到,無須委任律師一同前往之意,即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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