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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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收到法院的形式简易判决
时间Sat Mar 8 00:48:49 2008
※ 引述《ronderlin (小宏 )》之铭言:
:
: 请问一下易科罚金
: 申请会很困难吗
: 自己申请就可了吗还是要请律师之类的人
至地方法院检察署执行科报到执行时,如法院判决主文载
有「得易科罚金……」,一般执行科检察官均会准予易科
罚金,而在民国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之易科,是以新台
币壹仟元折算壹日,极少数才会以新台币贰仟元折算壹日
,不过若是犯罪行为系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不含)以前
者,则是以银元参佰元即新台币玖佰元折算壹日。
因此,到地检署执行科报到,无须委任律师一同前往,因
为案件既已判决确定,已无声请调查证据或诘问证人之情
事,无涉被告人权保障问题,根本不必要再花费无谓的金
钱来委任律师处理。
但是要注意,刑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前段,在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施行前系规定「因身体、教育、职业、家庭之关系
或其他正当事由,执行显有困难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
下折算一日,易科罚金」,而修正後新条文则将之删除,
仅保留但书规定之「但确因不执行所宣告之刑,难收矫正
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换言之,现在
实务上系在有前开但书规定之情形,方不准予易科罚金,
而不是以前先行认定受刑人是否确因身体、教育等等因素
,执行显有困难情形,故原则上除非是受刑人前已多次易
科罚金,但总是劝戒不听,例如酗酒驾车之人,已经多次
判决并准予易科罚金,可是又屡罚不怕,那检察官就可能
会不准其再易科罚金,因为「难收矫正之效」,否则检察
官一般都会准予易科罚金,所以再重覆上开说明,至地检
署执行科报到,无须委任律师一同前往之意,即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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