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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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車禍] 民事與刑事的關係
時間Fri Mar 7 23:51:28 2008
※ 引述《JUIT (阿呆...)》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在車禍事件的和解過程當中
: 如果已經放棄和解要走向法律訴訟
: 那麼還有和解的問題嗎
: 也就是說
: 假如民事訴訟比刑事還要早判決
: 那麼就算是和解了嗎
: 還是不算
: 假如算和解
: 那麼我們可以要求重新判決嗎
: 因為我想要肇事者附上刑法上的責任
: 所以不想讓肇事者因為和解而得到緩刑
: 或許會認為這樣太過於殘忍
: 不過在和解的過程中實在沒辦法原諒這種人
: 所以請問一下
: 謝謝
一、車禍肇事者,一旦涉及過失傷害、致重傷、致死者,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公務員則可能另有行政責任,首應說明。
二、刑事責任,除過失致死是公訴罪外,過失傷害及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均屬告
訴乃論,而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另民事責任,因侵權行為所生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二年。因此,一般均是刑事判決先於民事,法
院做法亦是嗣刑事判決後,再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三、如果民事部分非以附帶民事訴訟方式提出,而是單獨先行向民事庭起訴,縱
使民事先於刑事而為判決,既係判決,應非成立民事上和解,非以和解筆錄
方式為之,即無所謂和解可言。惟如果民事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
筆錄,則當事人得於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請求繼續審判。
四、若民事成立和解,但此屬於私法上行為,刑事告訴不因民事成立和解而當然
視為撤回告訴,必須告訴人另行具狀聲請撤回告訴,始發生撤回刑事告訴之
效力,若僅單純寄張和解書給法院刑事庭,聲明雙方已成立和解云云,依法
仍不生撤回刑事告訴之效力。
五、目前法院實務,如被告已賠償告訴人(被害人)損失,成立和解有據,就過
失傷害、致重傷,或甚至是過失致死案件,大都會給予被告緩刑之判決,除
非是被告本身前科紀錄不佳,累犯,不然既已和解,表示告訴人(被害人)
已經願意原諒被告,法院實無必要非判被告不得緩刑或不得易科罰金之重刑
,而事實上被告之所以願意與告訴人(被害人)和解,其最主要之用意,不
就是在於冀求得到緩刑之輕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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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UIT:謝謝 03/08 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