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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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车祸] 民事与刑事的关系
时间Fri Mar 7 23:51:28 2008
※ 引述《JUIT (阿呆...)》之铭言:
: 请问一下
: 在车祸事件的和解过程当中
: 如果已经放弃和解要走向法律诉讼
: 那麽还有和解的问题吗
: 也就是说
: 假如民事诉讼比刑事还要早判决
: 那麽就算是和解了吗
: 还是不算
: 假如算和解
: 那麽我们可以要求重新判决吗
: 因为我想要肇事者附上刑法上的责任
: 所以不想让肇事者因为和解而得到缓刑
: 或许会认为这样太过於残忍
: 不过在和解的过程中实在没办法原谅这种人
: 所以请问一下
: 谢谢
一、车祸肇事者,一旦涉及过失伤害、致重伤、致死者,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公务员则可能另有行政责任,首应说明。
二、刑事责任,除过失致死是公诉罪外,过失伤害及过失伤害致重伤罪,均属告
诉乃论,而告诉乃论之告诉期间为六个月。另民事责任,因侵权行为所生之
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时效为二年。因此,一般均是刑事判决先於民事,法
院做法亦是嗣刑事判决後,再将附带民事诉讼裁定移送民事庭审理。
三、如果民事部分非以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提出,而是单独先行向民事庭起诉,纵
使民事先於刑事而为判决,既系判决,应非成立民事上和解,非以和解笔录
方式为之,即无所谓和解可言。惟如果民事试行和解而成立者,应作成和解
笔录,则当事人得於和解有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时,请求继续审判。
四、若民事成立和解,但此属於私法上行为,刑事告诉不因民事成立和解而当然
视为撤回告诉,必须告诉人另行具状声请撤回告诉,始发生撤回刑事告诉之
效力,若仅单纯寄张和解书给法院刑事庭,声明双方已成立和解云云,依法
仍不生撤回刑事告诉之效力。
五、目前法院实务,如被告已赔偿告诉人(被害人)损失,成立和解有据,就过
失伤害、致重伤,或甚至是过失致死案件,大都会给予被告缓刑之判决,除
非是被告本身前科纪录不佳,累犯,不然既已和解,表示告诉人(被害人)
已经愿意原谅被告,法院实无必要非判被告不得缓刑或不得易科罚金之重刑
,而事实上被告之所以愿意与告诉人(被害人)和解,其最主要之用意,不
就是在於冀求得到缓刑之轻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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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2.3
1F:推 JUIT:谢谢 03/08 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