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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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發表醫生醫術評論 誹謗? 要求修改文章
時間Fri Mar 7 23:28:17 2008
※ 引述《hinatadeath (日向)》之銘言:
: 兩年前的某一天碰到一個技術實在不怎樣的牙醫
: 一回來馬上我就在我的部落格發表抱怨文
: 因為實在太不爽,我標題下的很重:遇到濫牙醫
: 不過內容也沒有幹詨,只是很單純的我的就醫感想
: 早就忘了這件事的我
: 莫名其妙的我兩年前的抱怨文竟然被挖出來回文
: 天啊,當時幫我看診的醫生來回文,說我蓄意毀謗他,要我修改文章
: 好,我就更改我認為真的不妥的標題
: 改成:超級不愉快的看牙經驗
: 總之這位醫生大佬還是不爽
: 我剛剛接到了永和得和派出所來的電話
: 告知這位醫生去備案要對我提出毀謗的告訴
: 警察也吃案的凶,跟我說這是小事那就把文章刪一刪就好了
: 何必大家搞的這麼麻煩到時候都要跑法院
: 冰雪聰明的鄉民們,有人能告訴我我的文章內容到底算有問題嗎?
: http://www.wretch.cc/blog/hinatadeath&article_id=3846050
: 我真不懂,花了錢受了痛的病患
: 還要被這種醫生這樣搞....= =
: 我晚上還要上班耶,被這種鳥事吵醒真的是整肚子火...
: 當醫生的人,自己技術差還怕別人知道的喔?
看過部落格內之文章,個人認為本件主要爭點在於有無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目前實務通說見解,認為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均
是法律所欲保障之對象,但二者之保護常難以兩全,故刑法於誹謗罪之外,
另有同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及第三百十一條之免責規定,以資調和。
其中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而非專涉私
德者,不罰。亦即,若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能證明其為真實,
仍無法解免其刑責。
而所謂真實,係指全部正確無誤,或至少主要部分為真實而言,如一部分為
真實,一部分為不真實仍應負責。
所謂與公共利益有關,須就其事實所涉及之人之社會身份、職業、宗教信仰
及社會倫理觀念等各方面觀察以憑決定,必其人所處之地位或身分與所涉及
之事件有所關聯而可能影響及公益之事始足當之。否則如僅涉及私德,而與
其職務、身分、地位及事件之本身,均無關聯性,即難謂係與公共利益有關
。
至於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生活範圍內或個人道德修養之事而言。
準此,牙醫之醫術如何,依其所處之社會地位及身分,當然與公益有關,除
非牙醫能證明你於部落格所指摘之情形與事實不符,否則你毋庸擔心加重誹
謗罪之成立。
倒是替你捏把冷汗的是,你在前開文章提到「警察也吃案的凶」,就有點危
險,已幾近邊緣,千萬小心自持,不要再往前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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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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