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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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发表医生医术评论 诽谤? 要求修改文章
时间Fri Mar 7 23:28:17 2008
※ 引述《hinatadeath (日向)》之铭言:
: 两年前的某一天碰到一个技术实在不怎样的牙医
: 一回来马上我就在我的部落格发表抱怨文
: 因为实在太不爽,我标题下的很重:遇到滥牙医
: 不过内容也没有干詨,只是很单纯的我的就医感想
: 早就忘了这件事的我
: 莫名其妙的我两年前的抱怨文竟然被挖出来回文
: 天啊,当时帮我看诊的医生来回文,说我蓄意毁谤他,要我修改文章
: 好,我就更改我认为真的不妥的标题
: 改成:超级不愉快的看牙经验
: 总之这位医生大佬还是不爽
: 我刚刚接到了永和得和派出所来的电话
: 告知这位医生去备案要对我提出毁谤的告诉
: 警察也吃案的凶,跟我说这是小事那就把文章删一删就好了
: 何必大家搞的这麽麻烦到时候都要跑法院
: 冰雪聪明的乡民们,有人能告诉我我的文章内容到底算有问题吗?
: http://www.wretch.cc/blog/hinatadeath&article_id=3846050
: 我真不懂,花了钱受了痛的病患
: 还要被这种医生这样搞....= =
: 我晚上还要上班耶,被这种鸟事吵醒真的是整肚子火...
: 当医生的人,自己技术差还怕别人知道的喔?
看过部落格内之文章,个人认为本件主要争点在於有无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条
第二项之加重诽谤罪嫌,依目前实务通说见解,认为言论自由与个人名誉均
是法律所欲保障之对象,但二者之保护常难以两全,故刑法於诽谤罪之外,
另有同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及第三百十一条之免责规定,以资调和。
其中规定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且与公共利益有关,而非专涉私
德者,不罚。亦即,若涉及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即使能证明其为真实,
仍无法解免其刑责。
而所谓真实,系指全部正确无误,或至少主要部分为真实而言,如一部分为
真实,一部分为不真实仍应负责。
所谓与公共利益有关,须就其事实所涉及之人之社会身份、职业、宗教信仰
及社会伦理观念等各方面观察以凭决定,必其人所处之地位或身分与所涉及
之事件有所关联而可能影响及公益之事始足当之。否则如仅涉及私德,而与
其职务、身分、地位及事件之本身,均无关联性,即难谓系与公共利益有关
。
至於所谓私德,则指个人生活范围内或个人道德修养之事而言。
准此,牙医之医术如何,依其所处之社会地位及身分,当然与公益有关,除
非牙医能证明你於部落格所指摘之情形与事实不符,否则你毋庸担心加重诽
谤罪之成立。
倒是替你捏把冷汗的是,你在前开文章提到「警察也吃案的凶」,就有点危
险,已几近边缘,千万小心自持,不要再往前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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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12.3
1F:→ Jasy:警察这不叫吃案 叫劝谕和解 03/08 17:58
2F:推 Jasy:否则原波是想移送地检署侦查比较好吗 Orz? 03/08 18:02
3F:推 Jasy:告诉乃论案件 警察如此处理并无不当 03/08 18:04
4F:→ Jasy:原波大概是误会了 03/08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