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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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醫師收紅包
時間Thu Mar 6 23:46:40 2008
※ 引述《hans010359 (硬哥)》之銘言:
: 請問 各位有法律專業的大大
: 最近認識一名醫術不錯的醫生
: 想說小孩要給他接生
: 但聽朋友說 醫術高明的醫生
: 紅包要包比較多??
: 現在醫院有包紅包的文化嗎
: 還有就是醫生收受病人給的感謝紅包 有沒有觸犯到法律呢?
: 謝謝
如果你所說的醫生是公立醫院的醫生,則得否收取紅包一節,就有值得探討之必要:
依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而輔仁大學教授
甘添貴依前開新修正之規定,將公務員之定義,分為三種類型:一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身分公務員】。二為其他依法令
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授權公務員】。三為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為【委託公務員】。認
為公立醫院,既非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其從事該醫院行政工作之人員及
醫師,自不屬於第一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且醫師得否視其為第一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
,則宜視其是否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而定。因此,若依你所說的情形,
目前公立醫院醫生收取紅包,因其已非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之公務員定義,故應
無觸犯前開法律之問題,不論是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之行為皆然。至於私立醫院之醫
生,當然亦無前開問題,但有無可能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仍應依個案予
以具體認定之,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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