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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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医师收红包
时间Thu Mar 6 23:46:40 2008
※ 引述《hans010359 (硬哥)》之铭言:
: 请问 各位有法律专业的大大
: 最近认识一名医术不错的医生
: 想说小孩要给他接生
: 但听朋友说 医术高明的医生
: 红包要包比较多??
: 现在医院有包红包的文化吗
: 还有就是医生收受病人给的感谢红包 有没有触犯到法律呢?
: 谢谢
如果你所说的医生是公立医院的医生,则得否收取红包一节,就有值得探讨之必要:
依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
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一、依法令服务於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
职务权限,以及其他依令从事於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二、受国家、地方
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而辅仁大学教授
甘添贵依前开新修正之规定,将公务员之定义,分为三种类型:一为依法令服务於国家
或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为【身分公务员】。二为其他依法令
从事於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为【授权公务员】。三为受国家或地方自治团
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为【委托公务员】。认
为公立医院,既非依法行使公权力之中央或地方机关,其从事该医院行政工作之人员及
医师,自不属於第一款前段之身分公务员,且医师得否视其为第一款後段之授权公务员
,则宜视其是否依法令负有一定公共事务之处理权限而定。因此,若依你所说的情形,
目前公立医院医生收取红包,因其已非刑法或贪污治罪条例所规范之公务员定义,故应
无触犯前开法律之问题,不论是违背职务或不违背职务之行为皆然。至於私立医院之医
生,当然亦无前开问题,但有无可能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背信罪,仍应依个案予
以具体认定之,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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