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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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租賃] 租屋為違建 即將被拆 房東今通知限期搬離
時間Thu Mar 6 22:49:41 2008
※ 引述《freethomas (海上鋼琴師)》之銘言:
: 我現在租的房子 因為太高 因為鄰居跟房東要錢 價錢沒談好 被鄰居告違建
: 要被拆掉 但房東 今天才通知我 要我們一個禮拜內搬走
: 雖然說這樣不合理 但是有什麼辦法可以拖延嗎
: 因為這個時候找房子不容易 但是政府公文已經下來了
: 如果我們都不搬 會被強制驅離嗎 還是會怎麼樣?
: 請大家給個建議吧
你與房東之租賃契約,屬於債權契約,與物權契約不同,而債權不具對世權,故你僅能
對房東主張租賃契約上之權利,無法持租賃契約對抗他人,尤其是政府機關將執行拆除
違建之高權行為。
惟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
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如你與房東之租約尚
未屆期(假設你的租約是定有期限,非不定期限的),且房屋違建係可歸責於房東之事
由,你可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主張房東應就你必須於一個禮拜內搬走(
或嗣後被強制驅離)之不便,賠償你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
。若你的租約係不定期限,雖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有六款事由,房東得收回房屋,但仍
與你所說的情形不同,因前開房屋非房東擬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故縱屬不定期租賃,
房東仍應依前開可歸責之事由而對你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並無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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