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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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租賃] 租屋合約期限未滿 因房東負債而被查封
時間Thu Mar 6 22:31:51 2008
※ 引述《snda (小蠶瑜)》之銘言:
: 房東好像是欠中國信託吧...
: 之前就常常收到中國信託的催債通知,
: 前天管理員來按門鈴,
: 說法院的人要來貼查封條,
: 我順便問了一下那個貼條的小姐,
: 就算租約還沒到也要搬走嗎?
: 她回答說:是,所以如果有需要搬走的話,會提早通知。
: 我們的租約到98年5月的說...
: 現在才剛要滿一年而已,
: 如果他們法拍的話,
: 我們是不是真的就要提前搬走啊...?
: 怎麼辦><這樣太不公平了吧~
: 意思是我們的租約在他們面前是無效的嗎?
不用擔心!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應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
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抗字第八三號判例參照),因
此參照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如你們的租賃關係,係業經出租人(即房東)
交付租賃物,且你們亦已在占有中,縱嗣經法院依強制執行法將房屋拍定,而所有權讓
與得標之第三人,你們的租賃契約對於取得房屋所有權之拍定人,仍繼續存在,此即所
謂的「買賣不破租賃」,除非你們的租約是期限超過五年或未定期限,而未經公證之情
況(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另外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實施查封
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
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
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由於你們情形應不是在法院查封後,始行占有房
屋,故亦無前開規定之問題,一併說明。
所以你們的租約依然有效,可以安心住到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只是記得別忘了繳租金,
以免因違約遭終止契約。若房屋經拍定,拍定人將概括繼受原房東之權利義務,你們以
後的租金就要繳給新拍定人(即新房東),而不是舊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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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3.81
1F:推 Yyyyyy:若有抵押權可去除租賃 租約不一定有效 03/07 00:04
2F:推 snda:什麼是抵押權@@? 03/07 00:26
3F:→ snda:是指銀行有權去除我們的租賃關係嗎? 03/07 00:28
4F:推 Yyyyyy:如果你房東欠的是房貸而不是信貸 銀行一定有抵押權 03/07 01:16
5F:推 Yyyyyy:那銀行就可向法院申請去除租賃 不然有人住的房子不好拍 03/07 01:19
6F:推 DavidChen:我記得二拍就可以拔掉租約了.. 03/07 04:50
7F:推 snda:.....= ="真是不樂觀的消息... 03/07 07:12
8F:→ chct:補充說明如下,並向Y大致謝。 03/07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