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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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租赁] 租屋合约期限未满 因房东负债而被查封
时间Thu Mar 6 22:31:51 2008
※ 引述《snda (小蚕瑜)》之铭言:
: 房东好像是欠中国信托吧...
: 之前就常常收到中国信托的催债通知,
: 前天管理员来按门铃,
: 说法院的人要来贴查封条,
: 我顺便问了一下那个贴条的小姐,
: 就算租约还没到也要搬走吗?
: 她回答说:是,所以如果有需要搬走的话,会提早通知。
: 我们的租约到98年5月的说...
: 现在才刚要满一年而已,
: 如果他们法拍的话,
: 我们是不是真的就要提前搬走啊...?
: 怎麽办><这样太不公平了吧~
: 意思是我们的租约在他们面前是无效的吗?
不用担心!强制执行法上之拍卖,应解释为买卖之一种,即拍定人为买受人,而以拍卖
机关代替债务人立於出卖人之地位(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抗字第八三号判例参照),因
此参照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如你们的租赁关系,系业经出租人(即房东)
交付租赁物,且你们亦已在占有中,纵嗣经法院依强制执行法将房屋拍定,而所有权让
与得标之第三人,你们的租赁契约对於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拍定人,仍继续存在,此即所
谓的「买卖不破租赁」,除非你们的租约是期限超过五年或未定期限,而未经公证之情
况(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另外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所称「实施查封
後,第三人未经执行法院允许,占有查封物或为其他有碍执行效果之行为者,执行法院
得依职权或依声请排除之」(强制执行法第一百十三条:不动产之强制执行,除本节有
规定外,准用关於动产执行之规定),由於你们情形应不是在法院查封後,始行占有房
屋,故亦无前开规定之问题,一并说明。
所以你们的租约依然有效,可以安心住到民国九十八年五月,只是记得别忘了缴租金,
以免因违约遭终止契约。若房屋经拍定,拍定人将概括继受原房东之权利义务,你们以
後的租金就要缴给新拍定人(即新房东),而不是旧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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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13.81
1F:推 Yyyyyy:若有抵押权可去除租赁 租约不一定有效 03/07 00:04
2F:推 snda:什麽是抵押权@@? 03/07 00:26
3F:→ snda:是指银行有权去除我们的租赁关系吗? 03/07 00:28
4F:推 Yyyyyy:如果你房东欠的是房贷而不是信贷 银行一定有抵押权 03/07 01:16
5F:推 Yyyyyy:那银行就可向法院申请去除租赁 不然有人住的房子不好拍 03/07 01:19
6F:推 DavidChen:我记得二拍就可以拔掉租约了.. 03/07 04:50
7F:推 snda:.....= ="真是不乐观的消息... 03/07 07:12
8F:→ chct:补充说明如下,并向Y大致谢。 03/07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