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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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銀行提執行處分查封房子 能撤回嗎?
時間Thu Mar 6 22:13:15 2008
※ 引述《sodeass (基米拉)》之銘言:
: 各位晚安
: 小弟有問題需要請教大家,麻煩大家,不勝感激~
: 小弟因替人作保,對方失蹤,使小弟房子被銀行抵押
: 但為了能有棲身之所,故小弟每月固定都付給銀行利息
: 但銀行最近要求支付本金+利息
: 小弟無力支付,只好今天早上(3/6)和銀行承辦人員說,讓他們查封拍賣
: 銀行人員說3/21就會進行查封(應該是向法院提出執行處分)
: 但小弟晚上後悔了,因為這是對小弟很有意義的房子,辛苦一點我還是能支付本金+利息
: 不想被查封
: 請問大家,如果明天一大早,到銀行找原承辦人員,說明小弟願意支付本金+利息
: 能順利撤回向法院提出的執行處分,而免於3/21被查封嗎?
: 是否需要什麼說明呢?
: 還是有其他機會來反悔呢?
: 對不起....小弟思慮不周,造成此問題及大家的麻煩
: 但小弟真的不想被查封,希望大家幫忙
: 如果有描述不全,小弟願意補充說明,謝謝。
一、依題旨,是否表示銀行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尚未聲請強制執行,而只是說三月
二十一日才會遞狀聲請,則尚未提出聲請,應無撤銷執行之問題 。
二、若銀行已聲請強制執行,三月二十一日是法院民事執行處預定到現場查封時間,你如
與銀行談妥後續本息支付方案,則依強制執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經債權銀行同意
,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期限為三個月,或者由銀行直接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贅述者,在法院已實施查封程序後,由於不動產強制執行,亦得準用動產執行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參照),因此查封後,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
撤銷查封(強制執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惟此時之現款金額,恐怕已不是所謂分
期支付之未繳本息部分而已,因銀行可能會依「加速條款」而主張全部債權到期,屆
時所需提出之現金應是全部債務額,債務人方得主動聲請法院撤銷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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