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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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银行提执行处分查封房子 能撤回吗?
时间Thu Mar 6 22:13:15 2008
※ 引述《sodeass (基米拉)》之铭言:
: 各位晚安
: 小弟有问题需要请教大家,麻烦大家,不胜感激~
: 小弟因替人作保,对方失踪,使小弟房子被银行抵押
: 但为了能有栖身之所,故小弟每月固定都付给银行利息
: 但银行最近要求支付本金+利息
: 小弟无力支付,只好今天早上(3/6)和银行承办人员说,让他们查封拍卖
: 银行人员说3/21就会进行查封(应该是向法院提出执行处分)
: 但小弟晚上後悔了,因为这是对小弟很有意义的房子,辛苦一点我还是能支付本金+利息
: 不想被查封
: 请问大家,如果明天一大早,到银行找原承办人员,说明小弟愿意支付本金+利息
: 能顺利撤回向法院提出的执行处分,而免於3/21被查封吗?
: 是否需要什麽说明呢?
: 还是有其他机会来反悔呢?
: 对不起....小弟思虑不周,造成此问题及大家的麻烦
: 但小弟真的不想被查封,希望大家帮忙
: 如果有描述不全,小弟愿意补充说明,谢谢。
一、依题旨,是否表示银行已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若尚未声请强制执行,而只是说三月
二十一日才会递状声请,则尚未提出声请,应无撤销执行之问题 。
二、若银行已声请强制执行,三月二十一日是法院民事执行处预定到现场查封时间,你如
与银行谈妥後续本息支付方案,则依强制执行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经债权银行同意
,执行法院得延缓执行,期限为三个月,或者由银行直接撤回其强制执行之声请。
三、赘述者,在法院已实施查封程序後,由於不动产强制执行,亦得准用动产执行之规定
(强制执行法第一百十三条参照),因此查封後,债务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现款,声请
撤销查封(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惟此时之现款金额,恐怕已不是所谓分
期支付之未缴本息部分而已,因银行可能会依「加速条款」而主张全部债权到期,届
时所需提出之现金应是全部债务额,债务人方得主动声请法院撤销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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