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CT)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車禍] 機車擦撞 對方搶我鑰匙
時間Thu Mar 6 15:54:19 2008
※ 引述《mintzu (世界上沒有看不完的風景)》之銘言:
: 請問一下各位
: 我今天騎機車過馬路
: 我前面那台車子因為和他再前面的車子擦撞所以緊急煞車
: 結果我一不小心沒注意到就和他有點小擦撞
: 但因為我覺得是他無預警停車的錯
: 而且其實我們雙方都沒有仆倒
: 所以我想說不跟他計較就繼續往前騎
: 結果那輛車他就堅持說我撞到他的腳
: 追上我來
: 還手伸過來硬拔我的鑰匙
: 最後鑰匙被他拔掉了 我不得已路邊停車
: 那個男嚷嚷著說要叫警察 我和我媽兩個講不過他
: 結果後來他就自己報了警 (我什麼也不能做 因為車鑰匙在他手上)
: 警察來了之後他就一直跟警察說我們撞到他
: 警察聽了之後就說我們因為事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是我們的錯
: 但明明就是他忽然停下車來的不是!!
: 我也被他嚇到耶
: 我們吵了很久 後來警察就說要是你們和解不了 就上法院講呀
: 但因為我媽不想那麼麻煩就花了五百塊錢賠給他
: 以上就是今天發生的事
: 我想請問是不是不管怎樣後車撞到前車就一定是後車的錯
: 可是明明是他毫無預警的就在大馬路上緊急煞車耶
: 還有他這樣搶我鑰匙 根本就是無賴的行為吧
: 但警察對於這點好像視而不見一樣
: 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 為什麼我們這樣受了驚嚇還要自己花錢了事
: 我真的很不懂 感謝各位幫我解答
一、你與對方發生擦撞,此時不論你是否要不要計較,就應該停下車來看看對方的狀況,
不能依你主觀認定說「大概沒有什麼事」,就逕行離開「繼續往前騎」,因為萬一對
方真的有受傷,不管其傷勢輕重,你在與對方發生車禍後不停留而逕自離去的行為,
可能會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遺棄罪」或「肇事逃逸罪」,依法可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還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相當嚴重。
二、對方搶你車鑰匙,並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應不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五
條第一項之搶奪罪,但是其行為會妨害你行使(用車)權利,只是必須判斷是否有以
強暴脅迫方式為之,若有以強暴或脅迫之手段,無須你的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其搶你車鑰匙之行為即足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甚至其若有進一步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等事予以恐嚇,亦可能構成同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
全罪。
三、至於對方緊急煞車一事,茲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提供你參考:
Ⅰ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
距離。
Ⅱ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
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Ⅲ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
註:上開之汽車,於機車情形一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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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29
1F:推 depravity:請問若被撞的人受傷而撞人的自行離開而欲阻止才搶奪 03/06 19:48
2F:→ depravity:鑰匙能否算為逮捕現行犯之必要行為而阻卻違法? 03/06 19:50
3F:→ chct:初步看應該是可以 03/06 21:55
4F:推 depravity:THX 03/06 22:22
5F:推 MitchellChen:補充一下 車禍未報警 即違反事故處理條例 1000~3000 03/06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