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CT)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徵高人解答
時間Wed Mar 5 09:43:37 2008
※ 引述《CSMUck (c.k)》之銘言:
: 如果A犯下某罪 例如:回扣 假照文書等
: B在某情況下得知此事
: 並跟A要求"保密費"
: --------------------------------------
: 情況一:A反過來告B恐嚇 可行?
: 情況二:A被檢方起訴後 把B的事說出來 那可用那一條法來定B的罪?
: 情況二.二:如果B辯解 A是賄賂自己 那B還可能被告啥?
: 謝謝高人解答 或站內寄信
就恐嚇取財罪部分,實務上認為恐嚇之性質,不以違法為必要,雖屬合法之事,若以
恐嚇要挾,仍構成恐嚇取財罪,例如甲知乙為小偷,曾偷竊國防上重要物品,即要求
乙給付現鈔若干,若不給付,將向警局檢舉,乙畏而給付現鈔,該甲則成立恐嚇取財
罪。但在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對加害人揚言若不付款若干,則將提出告訴,是否觸
犯恐嚇取財罪之例,由於提出告訴既為被害人之合法權利,則其以告訴為要挾手段,
自不為罪。換言之,如本身係被害人,而以告訴為要挾手段,不成立恐嚇取財罪,但
本身如非被害人,雖屬合法之事,仍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茲再贅言補充,例如甲傷
害乙,乙威脅稱若不給付金錢,將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此非恐嚇取財,但若甲傷丙
,非傷乙,而乙卻威脅稱甲若不給付金錢給伊,將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則成立恐嚇
取財。
至於前開B是否會成罪,應就B之身分來判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二
條有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及違背職務受賄罪,另貪污治罪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亦分別規定有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
之行求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及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
罪。宜注意前例A若有行賄行為,僅對於公務員(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始
負行賄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不及不違
背職務上之行為。因此前開B不論是辯解稱A是賄賂自己為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
上之行為,均會成立受賄罪,而A僅就行賄B違背職務之行為始應負行賄罪(貪污治
罪條例係刑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惟若A前開所為行賄,均非屬B職務上所應為
或不應為之行為,而係B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此時B明知違背法令,卻利用職權機
會或身分圖利自己或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利益者,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
一項第五款規定,得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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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29
1F:推 Jasy:本身為被害人 依然不得要求鉅額賠償否則報警法辦 03/05 10:17
2F:→ Jasy:非告訴乃論罪如竊盜等亦不可如此 否則仍構成恐嚇取財 03/05 10:21
3F:→ Jasy:傷害罪屬告訴乃論 乙非被害人即無權告訴 這樣舉例似有不妥? 03/05 10:24
4F:→ chct:感謝大大的補充說明 03/05 11:17
5F:→ chct:但實務運作確係如此,當然有些細節無法盡說,畢竟非個案判決 03/05 11:19
6F:→ chct:本件重點非在告訴或告發之界定,而係向偵查機關舉發之動作。 03/05 11:24
7F:→ chct:但鉅額一詞,涉及不法所有之認定,此點本人至表贊同並致謝。 03/05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