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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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有關支票退票及本票..
時間Tue Mar 4 09:56:55 2008
※ 引述《Viartrils (Viartrils)》之銘言:
: 要是帳款支票被客戶因(存款不足)或(惡意倒帳)遭銀行退票想請問..
: 1.該如何保障我的權利跟義務呢??
: 2.客戶開立坊間文具行所賣商業本票欲更換被退支票,這樣可以嗎??
: 被退支票要還給客戶嗎?
: 3.若是換開本票,本票具有法律依據嗎?求償期又有多久嗎?又該如何保障我的權利呢?
: 謝謝..
一、提示支票遭到退票,可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藉以保障個人債
權。如認為對方可能有隱匿或出脫財產之虞,可以一併聲請假扣押來保全。
二、有關坊間出售之商業本票,固然有其法律效力,但你必須注意對方是否有在商業本
票上寫妥「金額、發票日、簽名」,缺一不可,否則本票無效,至於其他像到期日
、付款地、利息利率等,則可有可無,反正商業本票早已將大部分票據上應記載事
項印製妥當,毋庸太擔心。另依我個人看法,如果認識的熟人,亦即你明確知悉對
方姓名、住址,我傾向接受本票,而對於不熟悉之人,尤其是陌生人,在非得接受
票據之情況下,我選擇接受支票,而非本票。理由是本票有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規定之適用(即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支票則無類似規定,但支票有金融機關先行徵信與確認發票人之相關資訊,除非
是倒楣收到變造或偽造之支票。
三、本票發票人應負票據上之權利,自到期日起算(如見票即付係自發票日起算)為三
年,支票發票人則為一年。兩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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