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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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有关支票退票及本票..
时间Tue Mar 4 09:56:55 2008
※ 引述《Viartrils (Viartrils)》之铭言:
: 要是帐款支票被客户因(存款不足)或(恶意倒帐)遭银行退票想请问..
: 1.该如何保障我的权利跟义务呢??
: 2.客户开立坊间文具行所卖商业本票欲更换被退支票,这样可以吗??
: 被退支票要还给客户吗?
: 3.若是换开本票,本票具有法律依据吗?求偿期又有多久吗?又该如何保障我的权利呢?
: 谢谢..
一、提示支票遭到退票,可以向法院声请发支付命令,取得执行名义,藉以保障个人债
权。如认为对方可能有隐匿或出脱财产之虞,可以一并声请假扣押来保全。
二、有关坊间出售之商业本票,固然有其法律效力,但你必须注意对方是否有在商业本
票上写妥「金额、发票日、签名」,缺一不可,否则本票无效,至於其他像到期日
、付款地、利息利率等,则可有可无,反正商业本票早已将大部分票据上应记载事
项印制妥当,毋庸太担心。另依我个人看法,如果认识的熟人,亦即你明确知悉对
方姓名、住址,我倾向接受本票,而对於不熟悉之人,尤其是陌生人,在非得接受
票据之情况下,我选择接受支票,而非本票。理由是本票有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规定之适用(即执票人向本票发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声请法院裁定後强制执行)
,支票则无类似规定,但支票有金融机关先行徵信与确认发票人之相关资讯,除非
是倒楣收到变造或伪造之支票。
三、本票发票人应负票据上之权利,自到期日起算(如见票即付系自发票日起算)为三
年,支票发票人则为一年。两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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