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有關於和網路設計公司的合約內容
時間Sun Mar 2 14:15:39 2008
※ 引述《cideath (清NN N N)》之銘言:
: 之前和某家公司進行契約簽訂
: 忽然發現其中有一條是如下內容:
: "乙方依本合約提供與甲方之設計,製作,編輯,修改網頁,編輯碼及其他一切服務
: ,係由乙方所製作完成,故乙方依本合約提供於甲方之所有說明書,企劃案,文案
: ,設計,規劃,軟體,程式碼,程式設計工具及其他成果之服務,應以乙方為著作
: 人或相關智慧財產權人。
: 乙方井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售與甲方非專屬,不可轉讓之授權,以使用本合約成
: 果。於本合約終止或屆滿後,甲方應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合約成果。"
依著作權法第12條:
I.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II.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III.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甲是出資人,乙是受聘人,以該條來看,雙方乃約定乙方為著作人,
另又約定,於合約終止或屆滿後,甲方即不可再使用任何合約成果,即不可再使用
網頁內容,設計等成果。
初步看來,此約對甲方權利保障較為不利。
不過,法院在審理時並不會拘泥於文字內容,雙方既然是承攬關係,
那就適用著著權法第12條3項之規定,甲方即出資人得利用該網頁設計等,
乙方後段之約定,似誤用著作權法37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
因為承攬契約確定時,即同時確定甲方得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結論:甲方即使用在合約終止或屆滿後,仍然可繼續使用,
但我不能保證乙方不會提出告訴或自訴,因為那跟自訴或告訴有無理由
已不相干。
※ 編輯: hotwingking 來自: 218.172.36.195 (03/02 14:17)
1F:推 cideath:大感謝!! 03/02 16:23
2F:推 hiturtle:你的結論就是反正就用吧.被告在自己去談責任歸屬問題是吧 03/02 18:48
3F:→ hotwingking:依據著作權法12條3項 出資人當然可以使用 03/02 20:40
12條規定出資人及其受聘人著作權之歸屬,是法定授權。
37條則是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是合意授權。
在解釋上當然要以法定授權為依據,法定授權未規定部份,
才得以適用合意授權部份,合意授權部份約定約滿出資人即不得
繼續使用,合意授權效果反而在法定授權之上?
所以不得繼續使用當然無效(違反強制規定)。
簽約時本來就細節有利及不利部份都要注意,
簽約雙方其實依12條就能得到有利保障,本來出資人就不得再另為授權,
其實沒必要再另訂定約定時間以及利用方法來作限制,
乙方事前不作解釋,甲方卻以為中計而懊悔,
乙方難道以為約滿後甲方會心甘情願再來續約嘛?
做生意長長久久,總想佔人便宜是沒有好下場的。
※ 編輯: hotwingking 來自: 218.172.36.195 (03/02 21:16)
4F:推 MitchellChen:這個合約是某個課程的公版合約 已經被我打槍過了 03/03 00:46